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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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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1-142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和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132,4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担保额度在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6日和2021年9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部分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增加担保额度人民币182,5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担保额度在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

  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10日和2021年11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新成立及部分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融资需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部分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人民币72,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担保额度在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7)。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将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0万元调剂至全资子公司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领益”),调剂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3.46%。调剂后,公司为成都领益的担保额度由人民币82,400万元调整至人民币132,400万元。

  本次调剂担保额度是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剂,以上调剂担保事项已经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与农业银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基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在总授信额度人民币81,000万元不变的前提下就变更的授信额度种类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在原有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1,000万元的前提下为上述变更的授信种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不动产为东莞领杰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未导致原有保证金额发生变化。

  3、基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略数控”)与中国银行在总授信额度人民币51,000万元不变的前提下就变更的授信额度种类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在原有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1,000万元的前提下为上述变更的授信种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领益以其合法持有的不动产为领略数控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未导致原有保证金额发生变化。

  4、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领益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与工商银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使用的担保额度已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被担保人领益科技、东莞领杰、领略数控、成都领益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注:截止目前,成都领益合计使用调剂额度人民币39,000万元(含已于2021年8月及11月经总经理审批同意的调剂额度),已使用调剂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2.70%。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债务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玖亿元整。

  (1)债权人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国内非融资性保函、并购贷款、保付加签、跨境参融通、贴现、分行代客资金交易业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

  保证人/抵押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双方同意对原协议“声明与承诺”增加如下条款:

  1、保证人/抵押人已阅读并完全了解保证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已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充分知悉补充协议中供应链融资业务有关产品相关要点及交易风险,债务人与债权人就供应链融资业务有关产品签订的单项协议属于原《授信额度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构成原协议的主合同;

  2、保证人/抵押人知悉并同意单项授信业务项下存在债权人占用债务人额度为债务人指定的交易对手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况。在满足相关单项业务协议约定时,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以下情况:

  (1)债务人对交易对手的债务转化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2)债务人交易对手对债权人的债务转化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第二条补充协议的效力

  本补充协议作为对原协议的有效补充,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约定与《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准。

  (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

  保证人/抵押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第一条双方同意对原协议“声明与承诺”增加如下条款:

  1、保证人/抵押人已阅读并完全了解保证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已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充分知悉补充协议中供应链融资业务有关产品相关要点及交易风险,债务人与债权人就供应链融资业务有关产品签订的单项协议属于原《授信额度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构成原协议的主合同;

  2、保证人/抵押人知悉并同意单项授信业务项下存在债权人占用债务人额度为债务人指定的交易对手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况。在满足相关单项业务协议约定时,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以下情况:

  (1)债务人对交易对手的债务转化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2)债务人交易对手对债权人的债务转化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第二条补充协议的效力

  本补充协议作为对原协议的有效补充,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约定与《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准。

  (四)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

  债务人: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1年12月20日至2026年12月20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2,0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第一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847,181.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58.60%。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812,249.95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943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3,989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2、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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