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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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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0 证券简称:建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1-32
证券代码:149516 证券简称:21建能01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80号),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建投能源”)获准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25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本次债券分期发行,第一期债券发行工作已于2021年6月18日完成,发行规模为15亿元,票面利率为3.72%;第二期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于2021年12月15日完成发行,发行规模为10亿元,票面利率为3.17%,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998亿元,已于同日确认到账。本期债券的发行信息详见2021年12月9日、13日、16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石家庄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康乐街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以下合称“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

  三、《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2021年12月16日至17日,公司和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平安银行石家庄分行、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分别签订了《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之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建投能源

  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

  监管人:平安银行石家庄分行/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

  1、发行人成功发行本期债券后,需将该期债券的募集款项净额(募集资金扣除按照约定需支付给主承销商的费用后的余额)划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接受监管人、受托管理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

  2、发行人应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流向符合该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资金时,应以传真/邮件形式(监管人需留存复印件)向监管人提供由发行人的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当期调用募集资金的计划,且该次调用符合计划。

  3、受托管理人依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及相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发行人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还本付息资金的归集和划付进行监督。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而进行的资金监管、核查、出具专项报告和信息披露等行为,有权要求发行人、监管人予以配合。发行人和监管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的调查与查询。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有权在发行人每次使用募集资金后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发行人、监管人应该配合受托管理人的检查,发行人应在募集资金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供相关募集资金使用的材料。若受托管理人发现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未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应及时通知监管人和发行人,发行人和监管人应该进行纠正。

  4、在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三个交易日前,发行人需将当期债券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资金专项账户;在本期债券到期日(包括回售日、赎回日和提前兑付日等,下同)的三个交易日前,将应偿付或可能偿付的当期债券本息全额存入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5、每年提取的偿债资金在支付当期应付债券利息和本金以及银行结算费用前,偿债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但因配合国家司法、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除外,监管人应在次日书面通知发行人。

  6、发行人应分别在本期债券付息日和到期日的前五个交易日向监管人发出加盖相关账户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监管人应根据发行人的划款指令,在本期债券付息日和到期日的前二个交易日将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息划转至发行人划款指令指示的该期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监管人在完成划款工作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将有关结算凭证传真/邮件给发行人。

  7、在本协议存续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包括被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冻结(暂停支付)、扣划(划拨)等强制措施)出现偿债资金专项账户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能履约划转现金款项的,监管人应在该情形发生的次日书面通知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次日按《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在监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新的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8、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至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完毕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建投能源和平安证券分别与平安银行石家庄分行、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签署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之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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