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43,289,160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根据山东高院送达的文件,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人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国旅联合城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城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联合
2021年7月,国旅联合作为原告,就合同纠纷事宜,对被告提起诉讼。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B栋3层302-311共892.56平方米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并责令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请求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按照2014年11月27日国旅联合与青岛城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被告未按时交付房屋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债务总额的万分之二每日。从2015年5月19日起算至本期履行完毕,截止2021年6月30日违约金暂计19,341,596.69元);3、如原告不能取得同安路房产,三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43,289,160元债务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同上);4、请求被告人一公司以其持有的青岛国旅联合商贸有限公司10%股权对本案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5、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2021年8月12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临062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21年11月12日,国旅联合收到青岛中院于2021年11月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初1520号],相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交付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B栋3层302-311号的房产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旅联合违约金,以43,289,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涉案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三)原告国旅联合有权就被告人一公司持有的青岛国旅联合商贸有限公司10%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43,289,160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国旅联合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临087《国旅联合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被告不服青岛中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请求
1、请求山东高院依法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处于二审诉讼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