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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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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1-119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2021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11)、《关于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14)。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4日、2021年12月1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0日(周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335,720,311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9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4,894,2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40,826,111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85,826,111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85,826,111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66%。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1.00 《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鲍晨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842,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5%;反对8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3%;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48,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70%;反对87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2%;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2.00 《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鲍晨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842,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5%;反对8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3%;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48,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70%;反对87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2%;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鲍晨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842,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5%;反对8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3%;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48,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70%;反对87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2%;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4.00 《关于支持控股股东下属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产业孵化基金的议案》

  关联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948,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69%;反对8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48,6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76%;反对8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1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梁铭明律师和吴婧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1-120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支持控股股东下属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产业孵化基金避免同业竞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12月20日召开的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支持控股股东下属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产业孵化基金的议案》。现就该产业孵化基金投资项目与公司所处行业的同业竞争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产业基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集团”)拟由下属全资子公司杭州金色未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未来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GP)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首期3亿元,其中金色未来投资以普通合伙人身份认缴出资300万元,占比1%。基金投资领域以母婴产业孵化方向为主,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亲子服务、辅助生殖、新资源食品等多个与母婴相关领域和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项目等,并优先考虑符合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的项目。基金首次募集的合作方为除金色未来投资以外的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关联第三方,募集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政府产业扶持资金、国有资金、银行理财子公司资金等(具体以实际出资为准),毋须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具体项目孵化与储备由该基金独立决策,基金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公司对基金孵化成功的项目有优先并购权。

  二、公司支持产业基金的必要性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婴幼儿食品(主要产品包括孕婴幼儿配方奶粉、营养米粉及其他婴幼儿辅食、营养品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更好地发挥公司在孕婴童行业多年耕耘所积累的优势,公司不再局限于婴幼儿食品,力争围绕孕婴童所需进行多元化发展, 不断开拓业务发展空间。与此相配套,2019年12月,公司将名称由“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加强母婴生态圈建设;2020年2月29日,公司发布《2020年—2024年发展战略规划纲要》,积极构筑母婴生态圈,力争成为母婴行业平台企业。然而,母婴行业竞争激烈,内外资品牌云集,各企业在产品品质、渠道、服务、安全性、知名度与消费者认同度等多维度进行激烈的竞争,而产业基金可以利用贝因美集团品牌、资源、财务等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握商业机会,获取项目资源,有助于公司控制新技术、新业务的早期投资风险,而且培育成熟后,公司有优先购买相关业务或资产的权利,能够享有产业基金代为培育的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截至目前,公司与贝因美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产业基金目前仍处于筹划阶段,尚未完成发起、备案、认购等手续,没有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根据贝因美集团于2021年12月15日出具的《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及承诺》,该产业孵化基金将不从事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将根据公司信息披露延续性要求,持续就产业的设立、备案、募集、投资退出事项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若公司及子公司认定产业基金的某个投资项目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产业基金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投资。若公司认为该等商业机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但暂不适合公司直接实施的,从支持公司发展角度出发,产业基金可在与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由产业基金先行投资、收购或代为培育。待相关业务或资产符合注入公司的条件后,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优先以公允价格向公司转让相关业务或资产。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支持控股股东下属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产业孵化基金的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积极敦促贝因美集团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四、备查文件

  1、贝因美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及承诺》。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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