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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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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1-042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70,00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21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并于2018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75,00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5,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5,000,000股。

  2019年12月24日,500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变为7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0,00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8名股东,共计持有公司股票7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00%,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上述限售股将于2021年12月23日(星期四)限售期届满,将自2021年12月24日(星期五)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故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本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公司股东智巧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施佶、杨冰、吴开君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承诺:

  (1)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公司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①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届时持股数量的20%;②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40%;③本人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5%的,本人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3)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4)本人承诺:本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如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5)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上述承诺。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其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的增持或减持。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上述限售股持有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股份上市流通后,上述股东将继续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的减持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利通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关限售承诺或安排;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利通电子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利通电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70,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0%,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

  (二)流通相关要求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需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董监高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上市公司大股东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三)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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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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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上网公告附件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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