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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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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1-143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学刚等未完成对赌业绩要求其赔偿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京03执2091号),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20日,京蓝科技就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咨询”)、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未完成在公司收购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90.11%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中作出的业绩等承诺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保全被告的财产。2021年3月24日,公司收到了北京三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初15号)。判决生效后,因各被告未按判决结果执行,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并于近日收到了执行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学刚,男

  被告三:高作宾,男

  被告四:高学强,男

  被告五:高作明,男

  被告六:杨春丽,女

  被告七: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立即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人民币720,878,500元。业绩补偿金额优先以向原告补偿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分别持有的原告股份数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为原告以1元的价格回购并注销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实际向原告补偿的全部原告股份数;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实际补偿股份数对应的金额小于应补偿金额的,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应在各自承担业绩补偿金额的范围内,以现金形式向原告进行全额补偿。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780,350,875.44元。

  三、判决情况

  2021年3月24日,京蓝科技收到北京三中院于2021年3月1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初15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北控咨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蓝科技履行332,298,402.97元补偿义务(优先以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332,298,402.97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由北方市政承担连带责任;

  (三)高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蓝科技履行104,766,071.63元补偿义务(优先以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104,766,071.63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高作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蓝科技履行65,447,688.46元补偿义务(优先以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65,447,688.46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高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蓝科技履行72,788,778.98元补偿义务(优先以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72,788,778.98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六)高作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蓝科技履行72,788,778.98元补偿义务(优先以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72,788,778.98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七)杨春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蓝科技履行72,788,778.98元补偿义务(优先以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72,788,778.98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八)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由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控咨询追偿;

  (九)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赔偿上市公司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1,372,140元;

  (十)驳回京蓝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京蓝科技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93,613元(已交纳),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649,941元及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1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2020-020、2021-033号公告。

  四、执行裁定情况

  判决生效后,因各被告未按判决结果执行,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执行。近日,京蓝科技收到北京三中院于2021年12月8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京03民初15号),裁定结果如下:

  (一) 被执行人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向申请执行人京蓝科技履行332,298,402.97元补偿义务(优先以北控咨询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赔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332,298,402.97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 被执行人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分别向申请执行人京蓝科技履行104,766,071.63元、65,447,688.46元、72,788,778.98元、72,788,778.98元、72,788,778.98元补偿义务(优先以各被执行人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均以履行补偿义务金额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应负担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1,372,140元。

  (四)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应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六) 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事项的小额案件。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正在准备启动执行工作,目前尚无法预计各项执行工作的完成时间及具体完成情况,故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积极推动后续执行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如有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七、备查文件

  北京三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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