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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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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77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浪奇”)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乾公司”)、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泽公司”)、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公司”)、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泰邦”)买卖合同纠纷四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50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49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7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8号],广东省高院裁定上述案件按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8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鑫乾公司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鑫乾公司销售工业原料,鑫乾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鑫乾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鑫乾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鑫乾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后鑫乾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69,764,786.85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鑫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鑫乾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69,764,786.85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14,447,660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69,764,786.85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14,447,66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84,212,446.85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鑫乾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2020)粤0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遂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50号],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鑫乾公司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鑫乾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公司与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9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福泽公司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福泽公司销售工业原料,福泽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福泽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福泽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福泽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福泽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68,117,574.4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福泽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福泽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68,117,574.4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13,945,540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68,117,574.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13,945,54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82,063,114.4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福泽公司不服广州中院(2020)粤0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遂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49号],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福泽公司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泽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与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9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福鑫公司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与《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福鑫公司销售工业原料,福鑫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福鑫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福鑫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福鑫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福鑫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157,602,514.84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福鑫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案涉16份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福鑫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157,602,514.84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33,476,784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157,602,514.8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33,476,784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191,079,298.84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福鑫公司不服广州中院(2020)粤0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遂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7号],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福鑫公司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鑫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公司与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8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如东泰邦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如东泰邦销售工业原料,如东泰邦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如东泰邦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如东泰邦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如东泰邦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如东泰邦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203,476,192.46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如东泰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如东泰邦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203,476,192.46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46,504,420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203,476,192.46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46,504,42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249,980,612.46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如东泰邦不服广州中院(2020)粤01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遂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8号],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如东泰邦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如东泰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

  三、因执行《重整计划》终结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50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49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7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8号],广东省高院裁定相关案件按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且相关裁定为终审裁定。因此,广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6号]已依法生效,广州中院判定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分别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69,764,786.85元、68,117,574.4元、157,602,514.84元、203,476,192.46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相应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均由前述四家公司承担。对于公司与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买卖合同纠纷四案最终的的执行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同时,公司将与管理人就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50号];

  2、《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49号];

  3、《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7号];

  4、《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8号];

  5、其他诉讼、仲裁文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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