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12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 2021-095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公告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销诉讼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及8起诉讼案件,涉及金额4,913,008.1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准许原告撤诉,因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或“公司”)于2021  年3月17日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湘 01民初 275、308、309、310、311、318、319、320号】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长沙中院已受理自然人朱劲松、容娟、刘茗、容明、赵宝和、陈建庭、张清华、彭兵兵(以下简称“原告朱劲松等8人”)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4,913,008.16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二、本次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01民初275、308、309、310、311、318、319、320号),原告朱劲松等8人向长沙中院提出撤诉申请。长沙中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朱劲松等8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公告的8起投资者诉讼事项原告均已撤诉,并经长沙中院做出准许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01民初275、308、309、310、311、318、319、320号】。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