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公告编号:临2021-038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5日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将于2022年1月7日到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公司拟对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延期。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原为67个月,自2016年6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董事会同意公司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在原定终止日基础上延长12个月,即至2023年1月7日止。
该议案关联董事韩孝捷、刘华、肖林寿回避表决,应参加表决董事6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名。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五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及变更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1年修订版)》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将于2022年1月7日到期,鉴于公司拟对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对投资管理模式、存续期限等要素进行相应变更。
该议案关联董事韩孝捷、刘华、肖林寿回避表决,应参加表决董事6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名。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1年修订版)》及摘要已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三、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大通新材为江苏大通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大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申请新增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该笔授信期限7年;同意大通新材为江苏大通向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通支行申请新增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该笔授信期限1年。
该议案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邵武创鑫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下属控股公司福建邵武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为邵武创鑫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借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贷款期限1年。
该议案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前述议案三和议案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冠城投资转让鑫卓悦46%份额的议案》
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福建冠城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鑫卓悦(平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6%份额转让予福州卓越汇创贸易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06亿元。交易完成后,冠城投资将不再持有鑫卓悦财产份额。
该议案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冠城投资转让鑫卓悦46%份额的公告》。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公告编号:临2021-039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5日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将于2022年1月7日到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公司拟对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延期。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原为67个月,自2016年6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监事会同意公司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在原定终止日基础上延长12个月,即至2023年1月7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1年修订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经过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及全面讨论分析后,就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修订后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1年修订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4、公司监事会对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公告编号:临2021-040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及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公司对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延期,存续期原为67个月,自2016年6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现将存续期在原定终止日基础上延长12个月,即至2023年1月7日止。
●延期后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作为直接持股主体,通过大宗交易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承接“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冠城大通第二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现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对股票直接持有、直接管理。本次延期后不再设锁定期。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一、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23日、2016年6月8日、2016年9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5月24日、2016年6月9日、2016年9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截止2016年12月7日,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中信盈时冠城大通员工持股计划二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盈时二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8,122,450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279,799,475.91元,成交均价约为人民币7.34元/股,买入股票数量占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时公司总股本的2.56%,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55%。
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及变更事项,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制定《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19年修订版)》。延期后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变更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并采取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般级份额、委托信托公司管理的投资管理模式。2019年6月5日,“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冠城大通第二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承接了“盈时二期”持有的全部公司股票38,122,4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55%。
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0年修订版)》,同意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在原终止日基础上延长12个月,即存续期变更为2016年6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止。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仍持有公司股票38,122,4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2.55%。
二、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及存续期延长情况
根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0年修订版)》的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需经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将于2022年1月7日到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公司对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延期,同时对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管理模式、存续期限等要素进行相应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一)存续期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原为67个月,自2016年6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现将存续期在原定终止日基础上延长12个月,即至2023年1月7日止。
(二)持有股票锁定期
根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0年修订版)》,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即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截至目前,该股票锁定期已经结束。本次延期后不再设锁定期。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及持有份额
延期后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及各自持有的比例保持不变。
(四)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包含但不限于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持有人合法自筹资金、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合法主体通过公司股东借款或金融机构融资等合法方式对外借款筹集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等。
(五)延期后的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延期后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作为直接持股主体,通过大宗交易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承接“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冠城大通第二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现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对股票直接持有、直接管理。
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内部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另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变更调整、延长或提前终止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其他相关事宜。
三、审批程序
(一)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五次持有人会议于2021年12月8日以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0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0年修订版)〉的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
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同意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在原终止日基础上延长12个月,即存续期变更为2016年6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止,并审议通过《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1年修订版)》。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公告编号:临2021-041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1年12月15日,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大通新材为江苏大通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邵武创鑫提供担保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为满足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通”)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新材”)为江苏大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申请新增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该笔授信期限7年;大通新材为江苏大通向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通支行申请新增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该笔授信期限1年。
2、为满足公司下属控股公司福建邵武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武创鑫”)经营需要,公司为邵武创鑫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借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贷款期限1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江苏大通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曦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4月16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漆包线生产、制造,销售本公司产品及其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及其相关技术及综合性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
注:上述江苏大通2021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0年度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3)江苏大通为大通新材控股子公司,大通新材持有其76.797%股权,江苏清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23.203%股权。
大通新材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大通新材90.08%股权。
2021年12月13日,江苏清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大通新材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函》,江苏清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就前述大通新材为江苏大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申请新增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及大通新材为江苏大通向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通支行申请新增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包括借款本金、应付利息、违约金和相关经济损失等)23.203%的份额提供担保。
2、邵武创鑫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福建邵武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肖林寿
注册资本:11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年10月12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氯代碳酸乙烯酯、碳酸亚乙烯酯、氟代碳酸乙烯酯、六氟环三磷腈、乙氧基五氟环三磷腈、硫酸乙烯酯、亚硫酸乙烯酯、碳酸乙烯亚乙酯、三(三甲基硅烷)硼酸酯、三(三甲基硅烷)磷酸酯、甲烷二磺酸亚甲酯、双乙二酸硼酸锂、三异丙烯氧基乙烯基硅烷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
注:上述邵武创鑫2021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0年度财务数据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3)股东情况:
邵武创鑫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创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福建创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91.36%股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大通新材同意为江苏大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申请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同意为江苏大通向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通支行申请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具体担保开始时间、担保期限、实际担保方式和担保金额,将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内容范围内以签署的具体担保协议为准。
公司为邵武创鑫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借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开始时间、担保期限、实际担保方式和担保金额,将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内容范围内以签署的具体担保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考虑到江苏大通、邵武创鑫的融资需求、资信和经营状况,大通新材为其控股子公司江苏大通提供担保及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邵武创鑫提供担保,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前述担保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控股子公司大通新材为江苏大通提供担保及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邵武创鑫提供担保是基于江苏大通、邵武创鑫发展的合理需要。担保决策经董事会批准,担保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且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2、公司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强制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3、独立董事审查公司提交的《关于同意大通新材为江苏大通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邵武创鑫提供担保的议案》,认为担保对象江苏大通、邵武创鑫为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前述担保有利于满足江苏大通、邵武创鑫正常经营发展需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35,960.81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3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均是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公告编号:临2021-042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冠城投资转让鑫卓悦46%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冠城投资将持有的鑫卓悦(平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6%份额转让予福州卓越汇创贸易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1.806亿元。
一、交易概述
为有效整合公司资产、聚焦主业,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冠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投资”)将持有的鑫卓悦(平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卓悦”)46%份额转让予福州卓越汇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汇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06亿元,以鑫卓悦截至2021年11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为依据计算。交易完成后,冠城投资将不再持有鑫卓悦财产份额。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冠城投资转让鑫卓悦46%份额的议案》。本次转让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经股东大会审批。本次转让鑫卓悦份额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一)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名称:福州卓越汇创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林自强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3652(自贸试验区内)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2BXLT57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4日
经营范围: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日用杂品零售;其他日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汽车零配件零售;日用家电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五金零售;家具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三)卓越汇创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经营,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陈诚强。
(四)卓越汇创和冠城投资共同为鑫卓悦的有限合伙人。除共同投资鑫卓悦外,该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情况介绍
(一)交易标的基本信息
名称:鑫卓悦(平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福建省新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县万宝中路台亚岚新城东湖山庄128号2楼207室
认缴出资总额:500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2801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1JJ9818
成立日期:2018年3月20日
经营范围: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不含金融、证劵、期货、财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鑫卓悦上述2020年度财务数据经福州榕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2021年1-11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鑫卓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冠城投资于2018年与福建卓越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新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为对外投资。2019年6月,合伙人福建卓越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州卓越汇创贸易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冠城投资对鑫卓悦认缴出资额2.3亿元,持有其46%份额,实缴出资额2.1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冠城投资将不再持有鑫卓悦财产份额。
(四)公司不存在为鑫卓悦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的情形。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份额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2021年12月15日,冠城投资与卓越汇创签署《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出让方(甲方):福建冠城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福州卓越汇创贸易有限公司
1、转让标的:转让标的为冠城投资所持有的目标企业46%合伙财产份额,该合伙财产份额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3亿元,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1亿元。双方同意以2021年11月30日为本次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基准日。
2、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交易价格根据合伙企业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243,079,128.16元确定。为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目标份额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06亿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款共计人民币1.806亿元。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3、目标份额过户:本协议签订后且甲方收到前述合伙财产份额全部转让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配合目标企业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目标份额转让、合伙人变更、合伙协议修订等登记备案手续。
4、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款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付款项总额的日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若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未能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价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一方若违反承诺及声明事项或本协议其他约定事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4)甲、乙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若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还有权向违约方追偿。
5、合同的生效: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
(二)根据相关交易安排,公司董事会认为交易对方有能力支付本次交易款项,该款项无法收回风险较低。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经综合考虑鑫卓悦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后续收益,公司全资子公司冠城投资转让所持有的鑫卓悦46%份额,本次交易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预计将确认份额转让损益约-160万元。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