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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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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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嘉道成功主要业务系创业投资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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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2018年财务数据经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2019年、2020年的财务数据经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审计。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嘉道谷投资主要业务系投资管理与咨询服务。嘉道谷投资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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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2018-2020年财务数据均经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审计。

  (三)一致行动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银宏春晖主要业务系投资管理与咨询服务。银宏春晖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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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18年的财务报表经天津滨海火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9年、2020年的财务报表经天津市津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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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及其他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及其他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嘉道成功不存在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及其他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及其他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嘉道谷投资不存在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及其他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投资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及其他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陈春梅女士直接持有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富瀚微;股票代码:300613.SZ)的股份数量为16,162,027股,占富瀚微总股本的比例为13.4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龚虹嘉先生投资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及其他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1、直接持有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海康威视;股票代码:002415.SZ)的股份数量为962,504,814股,占海康威视总股本的比例为10.31%;

  2、通过富策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拥有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芯原股份;股票代码:688521.SH)的股份数量为41,835,619股,占芯原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8.52%;

  3、通过Wealth Strategy GroupLimited间接持有美国上市公司Genetron Holdings Limited(股票代码:GTH.O)的股份数量为23,401,500股,占其总股本的比例为5.3%;

  4、通过Wealth Strategy HoldingLimited间接持有美国上市公司CASI Pharmaceuticals, Inc.Limited(股票代码:CASI.O)的股份数量为9,088,188股, 占其总股本的比例为6.5%。

  除上述情况外,陈春梅、龚虹嘉夫妇不存在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及其他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及其他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银宏春晖不存在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及其他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嘉道成功间接持有银宏春晖85.72%的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中源协和股份44,943,820股,占中源协和总股本的9.60%;银宏春晖持有中源协和股份5,761,349股,占中源协和总股本的1.23%。根据《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嘉道成功与银宏春晖在本次权益变动中系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嘉道成功对于公司所处的生命健康产业以及公司精准医疗的发展战略十分认可,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同时,鉴于德源投资已于2021年4月28日将其所持的公司股份32,723,26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占公司总股份的6.99%)质押给嘉道成功用于融资担保,嘉道成功拟受托德源投资标的股票表决权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以进一步促进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

  嘉道成功注册资本40亿元,龚虹嘉先生为知名的天使投资人,近年来持续关注生命健康产业的发展,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嘉道成功成为控股股东,龚虹嘉、陈春梅夫妇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这将有利于公司提升“精准预防+精准检测+精准治疗”的产业链、促进细胞研发转化和产业化的进程,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利于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程序

  2021年12月13日,嘉道成功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事项;2021年12月14日,嘉道成功与德源投资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方式,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中源协和股东德源投资与股东李德福先生为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德源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德福先生分别持有中源协和56,787,503股、819,616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7,607,1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31%。

  2021年12月14日,德源投资与嘉道成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德源投资不可撤销地授权嘉道成功作为其持有的中源协和32,723,26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99%)的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将上述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嘉道成功行使。在接受德源投资表决权委托后,嘉道成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拥有中源协和17.83%股份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中源协和的实际控制人为德源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德福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嘉道成功通过取得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春梅、龚虹嘉夫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及拥有权益情况的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中源协和股份44,943,820股,占中源协和总股本的9.60%;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银宏春晖持有中源协和股份5,761,349股,占中源协和总股本的1.23%。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50,705,169股中源协和股份的表决权,占中源协和总股本的10.8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中源协和股份44,943,820股,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拥有32,723,26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99%),合计占中源协和总股本的16.60%。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银宏春晖持有中源协和5,761,349股,占总股本的1.2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83,428,429股中源协和股份的表决权,占中源协和总股本的17.8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的中源协和股份中44,943,820股,占中源协和总股本的9.60%;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的中源协和股份中29,7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35%;本次权益变动表决权委托的32,723,26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德源投资质押给嘉道成功),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99%。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道成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中源协和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以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主要协议及相关承诺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德源投资于2021年12月14日与嘉道成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德源投资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将其所持的公司股份32,723,26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占公司总股份的6.99%)的表决权特别授权和委托给嘉道成功行使。德源投资已于2021年4月28日将上述股份质押给嘉道成功用于融资担保。本次委托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长期有效且不可撤销,直至下列事项之一发生时届满:(1)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2)德源投资将标的股票全部转让至嘉道成功;(3)如德源投资失去全部标的股票所有权,嘉道成功要求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4)如德源投资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承诺、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损害上市公司或嘉道成功利益,嘉道成功要求解除本《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德源投资失去标的股票的部分股份,则剩余部分表决权继续依照《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委托嘉道成功行使。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津开发区德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嘉道成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第1.1条 委托股份对应表决权的委托

  双方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甲方将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

  如上述表决权委托事宜需要取得甲方的债权人、质权人或第三方同意,则甲方应当确保相关债权人、质权人及第三方已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如需),并出具书面同意函。

  第1.2条 送股及转增股份等事项的表决权安排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见下文定义)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发生增减变动的,则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对应的变动后的股份数相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第1.3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的保留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作为中源协和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应当对委托股份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收益权等),也不能其减免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因持有委托股份而应当承担的相关义务。

  2、第二条 表决权委托的期限

  第2.1条 表决权委托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为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期限”)。

  第2.2条 本协议的终止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期限自下列事项之一发生时终止:

  (1)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协议;

  (2) 甲方将本次委托股份全部转让至乙方;

  (3) 如甲方失去全部委托股份所有权,乙方要求解除本协议的;

  (4) 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承诺、违反本协议约定损害上市公司或乙方利益,乙方要求解除本协议的。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失去本次委托股份的部分股份,则剩余部分表决权继续依照本协议约定委托乙方行使;

  第2.3条 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约定

  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相应股份表决权的委托不可撤销,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若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乙方仍未能以其届时单独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即可被认定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为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需要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的,双方同意应基于本协议项下的条件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3、第三条 表决权委托的具体安排

  第3.1条 表决权委托的安排

  3.1.1 就表决权委托而言,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 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3.1.2 乙方应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受托权利。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行使委托股份表决权,不得干涉乙方行使委托股份表决权,并且,乙方按照自己意志对委托股份独立作出的投票表决结果,甲方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3.1.3 甲方不再就第3.1.1条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目的;甲方应就乙方行使受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3.1.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受托权利。

  第3.2条 可替代方案的安排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如本协议项下相应的表决权委托安排因任何原因(甲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情况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4、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第4.1条 不违反法律法规等

  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第4.2条 甲方保证:

  a) 其持有的委托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瑕疵和争议;

  b) 乙方能够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充分、完整地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受托权利;

  c) 其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不会进行委托乙方外的第三方行使委托股份表决权或可能影响乙方实现本协议项下受托权利的类似安排;

  d) 在本协议持续有效期间,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者任何其他方式转让任何委托股份,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质押任何委托股份。甲方出让其持有股份的顺序为先出让未委托表决的股份,再出让本次委托股份。

  e) 若乙方同意甲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委托股份的,则甲方在此给予乙方优先购买权。若乙方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且甲方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向第三方转让股份的,则甲方应确保受让委托股份的第三方继续将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委托给乙方。

  第4.3条 乙方保证:

  a) 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依法行使受托权利;

  b) 应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受托权利,不会亦不得利用受托权利进行任何恶意损害上市公司、甲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三)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公司的控制权情况

  本次表决权委托事宜完成前后权益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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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表决权委托前,德源投资及李德福先生持有上市公司57,607,1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31%,德源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李德福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德福先生已于2021年1月21日向公司辞去副董事长、董事和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嘉道成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4,943,820股,获得委托表决权公司股份32,723,260股,其一致行动人银宏春晖持有公司股份5,761,349股,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83,428,4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83%,嘉道成功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陈春梅女士系嘉道成功的控股股东,龚虹嘉先生为嘉道成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同时为嘉道成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嘉道谷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陈春梅女士与龚虹嘉先生为夫妻关系,两人共同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第四节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义务披露人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取得上市公司32,723,2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99%)对应的表决权,不涉及资金支付。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为适应行业环境变化及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完善。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尝试对其资产、业务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事宜提出相关提案的可能。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无实质性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为保障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经营的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与资产独立完整。

  为保证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后的独立运作,嘉道成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承诺人控制及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中源协和主营业务包括“精准预防”领域的细胞检测制备及存储;“精准诊断”领域的体外诊断原料、体外诊断试剂和器械的研产销,生物基因、蛋白、抗体等科研试剂产品,以及基因检测服务;“精准治疗”领域的干细胞、免疫细胞临床应用的研发等;形成“精准医疗”产业链。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则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咨询、创业投资业务。

  综上,中源协和的主营业务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领域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为避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企业侵占中源协和的商业机会和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将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合伙企业将对其他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遵守本承诺。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在上市公司审议是否与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合伙企业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

  3、如上市公司认定本合伙企业或本合伙企业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合伙企业将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则本合伙企业应无条件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

  4、本合伙企业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本合伙企业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合伙企业将向上市公司作出充分的赔偿或补偿。”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关联交易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嘉道成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次收购后,本合伙企业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本合伙企业保证本合伙企业以及本合伙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3、如果上市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合伙企业或本合伙企业的关联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合伙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的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的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项关联协议;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的关联企业将不会向上市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合伙企业将向上市公司作出充分的赔偿或补偿。”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委派的董事、监事外)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中源协和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银宏春晖执行董事、经理姜巍在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30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合计买入中源协和流通股400股,合计卖出400股,具体买卖明细如下:

  ■

  根据姜巍出具《情况说明》,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基于其与北京佑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量化交易咨询协议通过算法交易CATS系统进行交易。上述两笔操作均为投资管理公司在量化交易过程中发生,姜巍对上述操作并不知情,且并非本人意愿买卖中源协和股票。

  针对上述交易行为,姜巍做出如下承诺:

  在本次深圳嘉道成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接受中源协和表决权委托过程中,未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中源协和上市交易股票。

  在签署保证及承诺所包含的期间内,保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未以任何方式将深圳嘉道成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接受中源协和表决权委托事项的相关信息向第三方披露。

  经自查,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除姜巍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均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其中,2018年的财务报表经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2019年、2020年的财务报表经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审计。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利润表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均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其中,2018年的财务报表经天津滨海火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9年、2020年的财务报表经天津市津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利润表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表决权委托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内部决策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买卖中源协和股票的自查报告;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0、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上述文件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嘉道成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签字:

  龚虹嘉

  2021年12月16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北京银宏春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姜巍

  2021年12月16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瑶 唐天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马骥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6日

  深圳嘉道成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签字):

  龚虹嘉

  2021年12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北京银宏春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姜巍

  2021年12月16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深圳嘉道成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签字):  

  龚虹嘉

  2021年12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北京银宏春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姜巍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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