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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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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74.00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395.02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2年1月授予,则2022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4、《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2021-080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月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月5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4日

  至2022年1月5日

  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4日15:00至2022年1月5日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由独立董事张旭先生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股权激励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12月1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及第十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1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4、5、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拟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4日15:00至2022年1月5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2、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1年12月30日及12月31日

  上午:9:00—11:00

  下午:2:00—5:00

  3、登记地址及相关联系方式

  (1)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

  (2)联系人:李锐  王雅杰

  (3)联系电话:0512-65686153/65618665

  (4)传真:0512-65270086

  (5)邮编:215124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与会股东及代表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或“画圈”,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21-081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1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正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张旭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1月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征集人独立董事张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意见为同意。

  张旭先生简历:

  张旭,男,195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任浙江省石油化工设计院镇海炼化等多个项目主项、分项和项目负责人;浙江省石化厅基建处副处长、处长、资产财务处处长;浙江省石油化学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5年筹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任协会秘书长,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理事、省化工学会理事、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副会长。现任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月5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公司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4日

  至2022年1月5日

  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4日15:00至2022年1月5日15:00。

  (三)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1年12月2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1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三)征集程序

  第一步: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

  收件人:李锐

  邮编:215124

  联系电话:0512-65686153

  公司传真:0512-6527008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张旭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旭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或“画圈”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证券代码:600200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一)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吴中”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和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三)有关本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四)若参加对象出资额较低,则本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参加对象出资额不足,本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五)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业绩、宏观经济周期、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六)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1、《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系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吴中”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33人(不含预留),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参加对象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4、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参加对象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参加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持股计划的持股规模不超过370.5000万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1,238.8832万股的0.5201%;其中,拟预留不超过5.0000万股作为预留份额,占本持股计划总量的1.3495%。本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1,363.4400万份,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363.44万元,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江苏吴中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回购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2019年1月16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2)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19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对本次回购股份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并于2019年1月29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3)根据公司2019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7,829,30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10%,回购最高价格6.01元/股,回购最低价格4.86元/股,回购均价5.11元/股,使用资金总额40,042,190元(不含交易费用)。

  (4)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数量、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数量分别占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70%和30%”调整为“412.4303万股用于股权激励计划,370.5000万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6、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员工认购标的股票的情况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7、本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的价格为3.68元/股,不低于公司回购股份均价(5.11元/股)的50%。

  8、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本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给本持股计划。

  9、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亦可在存续期届满后,对持股计划进行展期,经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各锁定期满后,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上一年度公司业绩及持有人个人业绩目标考核结果分配至持有人,每期解锁比例各为40%、30%、30%。

  10、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持有人因本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持有人个人自行承担。

  11、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33人,以上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人员外,本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12、公司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3、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持股计划。

  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一)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发展活力。

  二、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自主决定,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加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二)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除本持股计划草案第十部分第(四)项另有规定外,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不超过1,363.44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合计认购份额上限为1,363.4400万份;本持股计划将以3.68元/股的价格购买370.5000万股公司回购的江苏吴中股票。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参加对象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

  本持股计划的总人数共计不超过40人,初始设立时持有人总人数为33人(不含预留),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参加对象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持有人对应的权益份额的上限及比例如下表:

  ■

  为了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了部分股份。预留份额暂由董事长钱群山先生出资认购,预留份额在被授予前,不具备与持有人相关的表决权,不计入可行使表决权份额的基数。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4个月内,预留份额的授予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认购人及认购价格)由管理委员会提出,并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4个月内,仍未有符合条件的员工认购预留份额或该预留份额未完全授予(以下简称“剩余预留份额”),则剩余预留份额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自行决定处置事宜。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持有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参加对象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根据参加对象实际签署《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和最终缴款情况确定。

  四、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363.44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江苏吴中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回购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2019年1月16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2)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19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对本次回购股份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并于2019年1月29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3)根据公司2019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7,829,3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回购最高价格6.01元/股,回购最低价格4.86元/股,回购均价5.11元/股,使用资金总额40,042,190元(不含交易费用)。

  (4)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数量、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数量分别占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70%和30%”调整为“412.4303万股用于股权激励计划,370.5000万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规模

  本持股计划的持股规模不超过370.5000万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1,238.8832万股的0.5201%。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持股计划完成过户回购股份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本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加对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四)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1、购买价格

  本持股计划受让回购股份的价格为3.68元/股,不低于公司回购股份均价(5.11元/股)的50%。

  2、定价合理性说明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核心员工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持有人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公司业绩的实现。

  本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的定价参考了公司同期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定价标准及公司回购成本,亦综合考量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增强参与对象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本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人员合理的激励。从激励性的角度来看,本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

  五、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且资产均为货币资金(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时,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持股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分三期解锁,具体如下:

  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12个月后,解锁股份数量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40%。

  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24个月后,解锁股份数量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30%。

  第三个解锁期:为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36个月后,解锁股份数量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30%。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及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将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后依据2022年-2024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分期解锁分配至持有人。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本持股计划某一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该解锁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2、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如下:

  持有人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将对持有人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持有人的个人绩效考核等级确定其解锁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

  在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持有人可按照本持股计划规定比例解锁对应的标的股票,持有人个人当年可解锁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个人解锁比例。

  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标的股票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解锁或不能完全解锁的,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与售出收益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六、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七、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1)按照本持股计划草案“十、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2)监督本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遵守《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十、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另有规定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持股计划。

  (二)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且资产均为货币资金(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时,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理。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锁定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转让至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或管理委员会指定受让人。

  3、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收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3)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4)持有人因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5)持有人身故的,返还持有人的资金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持有人退休或退休后拒绝返聘的。

  4、存续期内,持有人退休返聘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5、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收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

  (1)持有人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

  (2)持有人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3)持有人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的。同时,持有人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包括升职或平级调动),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由公司管委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收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

  7、存续期内,持有人解锁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6个月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持有人在解锁权益后离职、并在6个月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将其因员工持股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若持有人个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九、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本持股计划于2022年1月完成全部标的股票的过户(拟认购的股票份额全部认购完毕),共370.5000万股,锁定期满,本持股计划按照前款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标的股票,以2021年12月16日收盘数据预测算,公司应确认总费用预计为1,381.97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锁比例分摊,计入相关费用和资本公积,则2022年至2025年本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本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十、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其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其子公司对参加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持有人因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三)本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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