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2021)浙02民终5732号《传票》。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51%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宁波”)合计持股49%的20个自然人股东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前期诉讼事件基本情况
华东宁波合计持股49%的20个自然人股东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华东宁波,要求提前解散华东宁波,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2021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06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二、本次收到《民事上诉状》、(2021)浙02民终5732号《传票》的主要内容
华东宁波合计持股49%的20个自然人股东作为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未能查清全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有误,请求法院撤销(2021)浙0206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解散被上诉人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
本次案件开庭时间:2021年12月29日, 14:15。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上诉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认为该事项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已计划在华东宁波经营到期日(2021年12月31日)后对其进行清算。公司将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以及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依法妥善做好华东宁波后续的清算工作。
五、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上诉状》、(2021)浙02民终5732号《传票》。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