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12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21-40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六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04号)核准,公司和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确定向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750,282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64元,共计募集资金319,998.3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769.99万元(其中承销和保荐费用总额1,919.99万元,已预付15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318,228.31万元,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363.09万元后,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17,865.2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76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决策情况

  公司董事会八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合并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氟化公司”)吸收合并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衢州巨新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新公司” )。将巨新公司负责实施的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项目之11kt/a 氟化学品联产项目(以下简称“巨新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由氟化公司承接实施,原巨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相应变更至氟化公司名下后予以注销,专户的剩余资金全部转入氟化公司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仍用于“11kt/a 氟化学品联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由氟化公司与公司、保荐机构、该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授权公司经营层组织办理相关事宜(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32《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八届十三次会议决议暨全资子公司合并公告》)。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八届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于近日于氟化公司名下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

  原巨新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衢化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9730101040014378 )剩余资金已转入上述新专户并注销。

  四、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及氟化公司、相关银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已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主体

  甲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绿色专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系甲方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和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账号为:19730101040018999 ,截至 2021年 12 月14日,专户余额为 0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1kt/a氟化学品联产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丁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丁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丁方存单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提供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丁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丁三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一鸣、罗军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若因工作需要,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丁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丁方应及时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或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