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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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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圆股份

  股票代码:000546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辉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增加(认购金圆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致行动人:赵壁生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股份数量不变

  一致行动人: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河滨商务楼1102室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股份数量不变

  一致行动人:杭州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城区元帅庙后88号186室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股份数量不变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金圆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赵辉以总额496,031,745.00元认购金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赵辉认购金圆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赵辉可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赵辉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719197404****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2、一致行动人赵壁生基本信息

  姓名:赵壁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719194501****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3、金圆控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河滨商务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赵辉

  注册资本:43,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06年8月2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2092985H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钢材、有色金属、金属材料、矿产品(不含煤炭、稀有金属等限制品种)、化工原料(除危险品及易制毒品)、纺织品、服装、机械设备及成套配件、百货、建材、初级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销售,食品经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1幢21楼2107

  联系电话:0571-86602256

  4、开源资产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城区元帅庙后88号186室

  法定代表人:赵辉

  注册资本:5,883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09年8月2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694467309X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及咨询服务。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1幢21楼2107

  联系电话:0571-8660225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金圆股份的控股股东为金圆控股,实际控制人为赵壁生、赵辉。赵壁生、赵辉是金圆控股的控股股东。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的情况

  (一)金圆控股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金圆控股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金圆控股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及大宗贸易。

  金圆控股最近三年经审计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

  2、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二)开源资产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开源资产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

  开源资产最近三年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

  2、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圆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开源资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没有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金圆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份总数为不超过66,137,566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为496,031,745.00元。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本次增加持股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巩固实际控制人对金圆股份的实际控制地位,同时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自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有其他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增持决定,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金圆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份总数为不超过66,137,566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为496,031,745.00元。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6月1日与金圆股份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赵辉

  签订时间:2020年6月1日

  2、协议标的

  2.1 发行人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股票数量对应认购资金不超过5亿元。

  2.2 如果中国证监会、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数量及对应认购金额上限做出调整的,认购人认购数量按比例调整。

  2.3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不做调整;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4 除非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另有规定,如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认购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按照特定对象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比例相应调减。

  2.5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需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3、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3.1 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

  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不低于)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80%,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2 认购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第3.1款确定的价格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3 认购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款总金额为发行价格×认购股数,认购款总金额不超过5亿元。

  4、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4.1 认购人同意本次认购履约保证金为认购金额上限的5%并一次性支付,于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预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2500万元(贰仟伍佰万元整)划入发行人指定的账户。发行人同意该履约保证金在认购股份时可用于支付认购股款。

  4.2 认购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第三条的约定认购本次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同意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认购人收到发行人和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后其余全部认购价款划入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帐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帐户。

  4.3 发行人应在认购人按规定程序足额交付认购款后,按照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认购人实际认购的发行人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人名下,以实现交付。

  4.4 如果认购人未能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的,则视为认购人自动放弃本次发行的股票的认购权,则发行人有权另行处理该等股票。认购人须按照本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限售期

  5.1 认购人就本次认购标的股份的限售期承诺如下: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若本人及一致行动人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则本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若本人及一致行动人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本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5.2 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发行人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6、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合同的规定遵守或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或做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则被视为违约。

  如认购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应向对方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履约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将不予返还,可以冲抵违约金;如发行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应向认购人全额返还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前述违约金仍然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进一步负责赔偿直至弥补对方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

  6.2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发行人董事会通过;(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3)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构成发行人违约。发行人需将认购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返还给认购人。

  6.3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7、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甲方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成立,其中第4.1条(保证金的交付)及与保证金有关的条款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自下列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方始生效:

  7.1 本协议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7.2 本协议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7.3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于2020年5月24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解除,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按本协议约定履行。

  本协议签署前,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视为其已按4.1款的约定支付,在计算本协议项下乙方应支付的保证金额度时应相应扣减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变动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圆控股及开源资产质押累计145,785,000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20.40%,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18.67%,除上述质押外金圆控股及开源资产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发行人与赵辉及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进行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赵辉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未来12个月内无其他安排。若未来发生其他安排,赵辉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合金圆股份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审批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获得金圆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第五节 资金来源

  赵辉先生认购的资金来源于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对外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也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委托股份、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金圆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的议案》,赵辉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赵辉认购金圆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可免于发出要约。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将增加66,137,566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第七节 后续计划

  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建材、环保和新材料,未来积极延伸新能源材料业务,已完成对西藏阿里锂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的收购,公司将继续探寻优质锂矿资源,加大对锂资源的储备。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金圆股份的实际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需要筹划相关事项,金圆股份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计划

  赵辉参与金圆股份本次定向增发,未影响赵壁生、赵辉对金圆股份的控制权,赵辉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因为参与本次定向增发对金圆股份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四、上市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需按照定增要求对公司注册资本调整外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根据金圆股份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法履行程序修改金圆股份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员工聘任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金圆股份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若根据金圆股份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根据金圆股份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避免同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除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以外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金圆股份或其所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在作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或对金圆股份构成实质影响期间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金圆股份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不利用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地位做出损害金圆股份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保障金圆股份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充分尊重金圆股份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的权利,严格遵守《公司法》和金圆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应尽的诚信、勤勉责任。

  3、本公司将善意地履行义务,不利用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地位就关联交易采取行动故意促使金圆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做出损害金圆股份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金圆股份必须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关联交易,则本公司承诺,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金圆股份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4、如出现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金圆股份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作为金圆股份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金圆股份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公司法》、金圆股份《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依法与金圆股份签订相关协议,保证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条件及其他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金圆股份的利益,不损害金圆股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大额资产交易的具体情况

  本报告书公告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除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重大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未发生其它重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额资产交易的具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或其他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十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金圆控股监事陈萍在2021年8月11日-2021年11月8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合计买入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158,500股,合计总卖出172,800股,具体买卖明细如下:

  ■

  上述买卖行为系陈萍本人根据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独立做出的交易判断,在上述购买股票期间,针对上述交易行为,陈萍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买卖股票期间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金圆股份股票的建议。

  2、本人从事股票二级市场买卖多年,根据市场走势和公开信息参与股票买卖。本人在2021年8月1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对金圆股份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以及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个人独立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

  3、直至金圆股份完成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买卖金圆股份股票,本人在2021年8月11日至2021年11月8日买卖金圆股票行为产生的全部收益(如有),全部归金圆股份所有。”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一、金圆控股财务资料

  浙江正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金圆控股出具了2018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浙正瑞会审字(2019)第1616号)。浙江正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金圆控股出具了2019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浙正瑞会审字(2020)第1146号)。浙江正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金圆控股出具了2020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浙正瑞会审字(2021)第1406号)。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

  

  二、开源资产财务资料

  浙江正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开源资产2018年度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浙正瑞审字[2019]第128号审计报告。鉴于开源资产在2019年、2020年均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故未进行审计。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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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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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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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

  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金圆股份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四)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情况的承诺》;

  (六)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在工作时间供投资者查阅: 上市公司: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1号楼30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赵辉

  2021年12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签字):赵壁生

  2021年12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签章):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赵辉

  2021年12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签章):杭州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赵辉

  2021年12月16日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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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赵辉

  一致行动人(签字):赵壁生

  一致行动人(签章):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赵辉

  一致行动人(签章):杭州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赵辉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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