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泛海控股”、“本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与烟台山高弘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债权人山东高速环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山高”)发生合同纠纷,烟台山高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后烟台山高因此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7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济南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初141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泛海控股对武汉公司欠付烟台山高的款项本金1,256,649,188.94元及利息(以1,256,649,188.94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进行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的四倍计算)向烟台山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泛海控股对烟台山高因向武汉公司主张权利支出的公证费2,317,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泛海控股、沈阳公司对烟台山高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保全保险费66万元、律师费25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四)烟台山高有权对泛海控股持有的武汉公司10.1156%(35亿股)的股权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责任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烟台山高有权对沈阳公司名下157套房产以及沈抚新城抚顺市棋海路泛海国际居住区抚开国用(2013)第037号土地使用权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责任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0,5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55,554元,由烟台山高负担1,290,666元,由泛海控股、沈阳公司负担9,464,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中院递交上诉状。
三、其他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