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撤诉、达成和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同标的金额169,08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双方已撤诉,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13日,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新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新生活),收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10956号(之一)]: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欧亚新生活撤回反诉,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房地产)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盛世房地产负担。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该事项为欧亚新生活与盛世房地产之间确认合同效力的纠纷事宜。
双方于2019年4月9日签署《租赁合同》,经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主要内容为:欧亚新生活租入盛世房地产拥有的盛世城物业(租期2019年04月9日至2036年10月18日),交易金额169,080万元。
2021年8月1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吉林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欧亚新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的议案》,欧亚新生活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及疫情防控等因素受到重大影响,无法继续履行与盛世房地产签订的《租赁合同》,同意欧亚新生活终止与盛世房地产签订的《租赁合同》。
2021年11月初,欧亚新生活收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原告(反诉被告)盛世房地产请求确认被告(反诉原告)欧亚新生活作出《关于终止吉林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欧亚新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的函》(以下简称《终止函》)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无效。随后欧亚新生活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反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反诉原告(被告)欧亚新生活向反诉被告(原告)盛世房地产发出的《终止函》合法有效,并依法判令解除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详见2019年4月10日、5月11日、2021年8月17日、11月6日登载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临时公告2019-007、013、020、2021-022、033号。
至此,欧亚新生活与盛世房地产双方撤诉,达成和解。双方协商决定终止2019年4月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原《租赁合同》标准执行,后续再发生的费用按照新商定的合作模式进行结算。后续将以友好协商方式有序推进新合作模式等相关工作。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双方已撤诉,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欧亚新生活的后续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1)吉0401民初10956号(之一)]。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