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1-108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1年12月13日,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公司拟向易伟华先生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5,262,11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3,000万元(含本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易伟华先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1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已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指引》等规定,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易伟华先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易伟华先生直接持股比例为27.45%,加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4.71%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拥有的控制权比例为32.16%。易伟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易伟华,男,1972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1995年7月至1996年10月任广东南华集团总师办产品开发部技术员;1996年10月至 2001年2月任江西长林机械集团销售总公司销售经理;2001年3月至2002年12月任深圳市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02年12月至2004年8月任深圳市创明电池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总监;2004年8月至2006年10月任陕西怡佳宜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11月至2010年6月任大兆能源总经理;2010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沃格有限总经理;2013年11月至今任沃格光电董事长。2021年8月至今任沃格光电总经理。
(三)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易伟华先生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
(三)对外投资公司及其业务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易伟华先生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所控制的主要企业如下: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二)本次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1年12月13日),发行价格为15.0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调整。
四、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易伟华先生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易伟华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易伟华
签订时间:2021 年 12 月 13 日
(二)标的股份、定价基准日
1、标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2、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三)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1、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5.07元/股。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之百分之八十(80%),即15.07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2、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15,262,110股(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将作出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认购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第3.1款确定的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款总金额为认购价格*发行人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由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1、认购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照本协议之第三条约定之认购条件认购标的股票,认购人同意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照认股款缴纳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将现金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账户。
2、认购人缴付全部股票认购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聘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在验资机构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将认购人本次认购的股票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五)标的股票的登记与上市等事宜
1、在认购人依据本协议之第四条支付认购款后,发行人应尽快将标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标的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2、标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具体上市安排待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六)限售期
1、认购人认购的标的股票自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行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的,则认购人基于持有的上述认购股份而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
2、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就本次认购的发行人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认购人将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3、认购人认购股票在前款规定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经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认购人签字并于协议约定的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1)发行人内部批准。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该等批复没有实质性修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接受的额外或不同的义务。
2、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如果先决条件未能完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2)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发行人、认购人双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
(3)发行人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撤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4)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八)主要违约责任条款
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在未违约的本协议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日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认为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3、如下情形不视为违约行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未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3)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导致认购人认购的价格、数量、金额的相应调整;
(4)发行人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如出现上述情形,本协议则自始无效,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发行人、认购人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发展,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改善公司流动资金状况,为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能够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易伟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以及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助于公司顺利实现战略发展目标。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也不会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防范财务风险、提升公司业绩的重要举措,且不涉及资产收购事项;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关联方认购价格透明、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易伟华先生,易伟华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易伟华先生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向易伟华先生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发行方式、 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易伟华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内容合法,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易伟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信心和支持,有利于保障公司未来的稳健持续发展。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与上述交易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12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易伟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通过认真审阅公司拟与易伟华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我们认为前述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易伟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通过认真审阅公司拟与易伟华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我们认为前述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12月1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八、备查文件
(一)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五)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六)公司与易伟华签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易伟华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七)《易伟华关于认购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1-109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免于以要约收购
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拥有公司表决权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易伟华先生直接持股比例为27.45%,加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4.71%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拥有的控制权比例为32.16%。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的控制权比例仍不低于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易伟华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二、关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依据
易伟华先生已出具承诺:“本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取得的股票所派生的股票(如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会遵守上述锁定安排。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
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易伟华先生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易伟华先生免于发出要约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前提,如公司股东大会最终未通过前述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将相应终止。因此,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免于发出要约。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届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1-110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计算,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主要假设
在不考虑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前提下,根据下述假设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的模拟测算如下:
(1)国内外政治稳定、宏观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计于2022年7月末完成发行(该完成时间仅为假设估计,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即1,526.21万股。上述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4)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2,235.57万股为基数,不考虑除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之外的因素(如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对本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
(5)按照2021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年化计算,2021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93.9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477.09万元。假设2022年实现的净利润与2021年持平、实现盈亏平衡、实现盈利(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000万元)三种情形,上述测算不构成盈利预测;
(6)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 具体情况如下:
■
注1: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按照2021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年化计算;
注2: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方式计算。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预计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后公司经营风险将得到有效降低,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但是,公司在发行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存在下降的可能,即期回报存在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做出的假设,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承诺或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对流动资金需求量将持续增加,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提高公司资本实力,满足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提供资金保障。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提高公司偿债能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也将有效推动公司业务增长,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有助于满足公司业务进一步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提高持续发展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和相关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五、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理使用,有效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振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 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时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时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1-111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1-112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主要问题
2020年5月20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万兵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051号),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2020年1月8日,有媒体报道称,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为一加手机提供电致变色技术,且公司具备年产1亿片的产能。2020年1月8日早间、1月9日晚间,公司在E互动中回复投资者提问称,“一加手机潜隐式后摄技术-电致变色技术公司全程参与,主要工艺工程技术由公司研发。该技术已引起行业客户的关注,公司虽然已具备该项技术量产能力,但该项技术商用程度多广,取决于市场需求,还有待观察”“公司目前公布的技术路线是可以用于量产的,且我司设备匹配产能保守计算可达1亿台手机配套所用”。公司上述信息发布后,1月9日至10日公司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并于1月10日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监管督促,公司于1月11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称,目前公司仅与一加签订技术合作协议。该协议仅为技术合作开发,尚未有明确订单约定,且技术应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该项技术对公司经营业绩没有影响。因电致变色技术尚未商用,公司尚未接到相应订单,尚未规划相应产能。
上市公司拥有的新技术及相关产能布局、技术合作等情况,对公司影响较大。尤其是电致变色技术处于市场关注的热点时期,上市公司相关技术合作、技术应用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真实、准确、客观地披露。但是,公司却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上述敏感信息,公司股价发生大幅波动。同时,公司也未说明因电致变色技术尚未商用,公司尚未接到相应订单,尚未规划相应产能等情况,未充分揭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相关信息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2.1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万兵(2015年11月26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核实,公司在E互动回复中,就电致变色技术商用程度取决于市场需求的风险进行了一定提示,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万兵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深刻反省,认真学习和熟悉相关制度要求,并要求相关部门及人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在未来日常经营中,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加强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除上述事项以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1-113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限计算,发行完成后,易伟华控制公司股份比例预计增加至39.68%。本次权益变动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非公开发行尚未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并与易伟华签署了附条件生效股票认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23,000万元,发行数量为不超过15,262,110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本次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584,5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5%,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沃德投资间接控制公司股份5,76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1%,合计控制公司股份39,348,7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6%。本次发行后,按易伟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测算,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8,846,6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9%,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沃德投资间接控制公司股份5,76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9%,合计控制公司股份54,610,8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8%,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以下数据均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测算,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数量为准):
■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非公开发行尚未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及核准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易伟华仍然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了披露权益变动的义务,详见同日于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1-114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2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29日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赛维大道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29日
至2021年12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06)、《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07)。
2、 特别决议议案:全部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4、6、7、8、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易伟华、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道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还应该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详见附件 1);
2、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1)。
上述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
提交给公司。
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持以上证件资料直接到公司办理出席登记,也
可以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在参会时将上述证件务必交会务人员并经律师确认。
(二)参会登记时间:2021年12月24日-2021年12月28日(8:00-11:30,13:30-17:00)
(三)登记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赛维大道沃格科技
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投票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直接参与。
六、 其他事项
(一)请出席现场会议者最晚不迟于 2021 年12 月29日下午 13:45 到会议召开地点报到。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人:梁晖、彭云云
(2)联系电话:0790-7109799
(3)传真:0790-7109799
(4)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赛维大道沃格科技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沃格光电
股票代码:60377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易伟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新余高新区梅园小区12栋3单元
通讯地址:新余高新区梅园小区12栋3单元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沃格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沃格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易伟华基本信息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信息
1、基本情况
■
2、股权结构情况
单位:元
■
3、主要负责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沃格光电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1,526.21万股(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于2021年12月13日与公司签署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易伟华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约定在本次发行完毕后,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因参与认购沃格光电非公开发行股份而导致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584,5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5%,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沃德投资间接控制公司股份5,76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1%,合计控制公司股份39,348,7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8,846,6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9%,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沃德投资间接控制公司股份5,76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9%,合计控制公司股份54,610,8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8%。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后,易伟华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资金来源为认购人具有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易伟华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易伟华
签订时间:2021 年 12 月13 日
(二)标的股份、定价基准日
1、标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2、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三)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1、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5.07元/股。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之百分之八十(80%),即15.07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2、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15,262,110股(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将作出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认购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确定的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款总金额为认购价格*发行人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由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1、认购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照本协议约定之认购条件认购标的股票,认购人同意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照认股款缴纳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将现金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账户。
2、认购人缴付全部股票认购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聘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在验资机构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将认购人本次认购的股票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五)标的股票的登记与上市等事宜
1、在认购人依据本协议支付认购款后,发行人应尽快将标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标的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2、标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具体上市安排待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六)限售期
1、认购人认购的标的股票自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行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的,则认购人基于持有的上述认购股份而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
2、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就本次认购的发行人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认购人将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3、认购人认购股票在前款规定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经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认购人签字并于协议约定的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1)发行人内部批准。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该等批复没有实质性修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接受的额外或不同的义务。
2、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如果先决条件未能完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2)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发行人、认购人双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
(3)发行人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撤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4)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八)主要违约责任条款
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在未违约的本协议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日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认为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3、如下情形不视为违约行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未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3)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导致认购人认购的价格、数量、金额的相应调整;
(4)发行人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如出现上述情形,本协议则自始无效,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发行人、认购人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认购人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毕后,其认购的标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应锁定承诺并办理股份锁定的有关事宜。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被质押的情形,易伟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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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除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外,易伟华还担任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伟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信息披露人易伟华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最近3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沃格光电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除本次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计划或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没有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易伟华
签署日期: 2021年 12 月 1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
易伟华
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 2021 年 12 月 13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报告书的文本;
3、公司与易伟华签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易伟华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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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易伟华
签署日期:2021 年12 月 13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易伟华
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