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0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2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1年12月4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8名,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8名,会议由董事长毛绍融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并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为了强化激励效果、更好地保障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公司拟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等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次激励计划的修订与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公司董事毛绍融、郑伟、莫兆洋、韩一松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有表决权总票数的10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了强化激励效果、更好地保障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公司拟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等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公司董事毛绍融、郑伟、莫兆洋、韩一松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有表决权总票数的10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取消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
为了强化激励效果、更好地保障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故公司决定取消原定提交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提案》,并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提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提案》提交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及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1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2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1年12月4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应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周赛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并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为了强化激励效果、更好地保障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公司拟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等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次激励计划的修订与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了强化激励效果、更好地保障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公司拟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等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4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郭斌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12月21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郭斌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仅对公司拟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审议事项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
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未有擅自发布信息的行为。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本报告书仅供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证券代码:002430
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绍融
公司董事会秘书:葛前进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592号弘元大厦
邮政编码:310014
联系电话:86-571-85869069
联系传真:86-571-85869076
公司邮箱:geqianjin@hangyang.com
(二)征集事项由本人对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以下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1、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提案;
2、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提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12月10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关于取消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及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郭斌,其基本情况如下:
郭斌先生,男,197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教授。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2004年12月至今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授,2005年至今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2011年至今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6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目前兼任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
(二)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人不是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与本次征集事项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意见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八次会议,对《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1年12月16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1年12月17日至12月18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592号弘元大厦
邮政编码:310014
联系电话:86-571-85869350
联系传真:86-571-8586907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郭斌
2021年12月9日
附件: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致: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郭斌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2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于2021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并于2021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稿)及其摘要。
为了强化激励效果、更好地保障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等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修订前: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以公司2019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20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5%。
修订后: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以公司2019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20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20年较2019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7%。
二、解除限售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修订前: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2024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指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同时应剔除因执行新租赁等会计准则或会计政策而增加的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2、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应剔除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以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修订后: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2024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指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同时应剔除因执行新租赁等会计准则或会计政策而增加的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2、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应剔除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以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三、关于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修订前: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应当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及反映企业运行质量的指标。基于上述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结合了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市场实践以及公司行业特点,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的业绩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该指标体系是公司较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股东回报、成长能力和公司聚焦主业能力,经过合理规划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合理的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修订后: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应当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及反映企业运行质量的指标。基于上述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结合了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市场实践以及公司行业特点,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的业绩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及研发费用增长率,该指标体系是公司较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和营运指标,反映了公司的股东回报、成长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经过合理规划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合理的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同步修订。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3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及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1年12月21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1-108)。
为了强化激励效果、更好地保障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于2021年12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决定取消原定提交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提案》,不再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本次取消部分提案的原因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21年12月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杭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控股”)以书面方式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现将该函说明如下:
1、临时提案人:杭州杭氧控股有限公司
2、增加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结合上述情况,杭氧控股提议:将2021年12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请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新增临时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
注:上述新增临时提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增加临时提案的程序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截至目前,杭氧控股持有公司股份524,754,4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4.40%。因此,杭氧控股具备提交临时提案的资格,且上述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决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取消提案和增加临时提案外,2021年12月4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的其他事项不变,现将取消提案及增加临时提案后的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1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1年12月16日(星期四)15:00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式样附后),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
2、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3、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提案;
4、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提案;
5、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提案。
上述审议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参见2021年12月1日和2021年12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公告。按照相关规定上述提案须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在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提案3-5为特别决议提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独立董事郭斌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上述提案3至提案5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有关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修订稿)》(2021-114)。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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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1年12月17日、2021年12月18日的8:30—16:30。
(三)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592号弘元大厦11楼证券部办公室。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电话:0571—85869388
传真:0571—85869076
联系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592号弘元大厦11楼证券部办公室。
邮编:310014
联系人:高春凤、严萱超
(二)会议费用
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七、备查文件
1、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八、附件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股东登记表。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430
2、投票简称:杭氧投票
3、提案的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本次股东大会设置总提案。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陆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本人(单位)承担。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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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股 东 登 记 表
截止2021年12月16日(星期四)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本公司(或个人)持有 “杭氧股份”(股票代码:002430)股票 股,现登记参加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单位名称(或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户号:
持有股数:
日期:年 月 日
注: 1、请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他人出席的尚须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及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