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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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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1-10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1年12月9日下午2:3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1年12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1年12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B座(震宇街与东蔚山路交汇)27层汇报厅。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骥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4,720,29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230,001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4,490,289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0人,代表股份138,074,39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3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76,683,73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5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5人,代表股份61,390,66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2人,代表股份61,731,4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40,8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5人,代表股份61,390,66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7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

  1、《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071,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728,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071,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728,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811,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53%;反对1,262,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142%;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468,4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540%;反对1,262,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49%;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哲、孙小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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