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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1-049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并于2021年12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伟荣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拟签订〈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引资协议书〉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该项目有利于推进公司在西南地区的战略布局,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同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1-050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同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在四川省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华特气体西南总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本项目拟总投资6.58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6.08亿元。公司拟在自贡市沿滩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由该子公司承担项目建设并筹集项目所需资金,该子公司将按照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分期、分步落实,并根据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资金情况和协议约定进行建设。

  ●本项目的投资和建设是以竞买目标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涉及的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符合土地供地政策,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项目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存在诸如不能按期融入项目所需资金以及融资条件不甚理想等潜在的融资风险。

  ●本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会受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变化、行业竞争情况、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以及预期收益均存在不确定性。

  ●本项目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相关人员负责投资后续的具体实施事宜。后续事宜根据项目的具体投资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外投资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推进公司在西南地区的战略布局,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特气体”)拟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签订《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在四川省自贡沿滩高新技术园区竞拍土地建设本项目,本项目拟总投资6.58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6.08亿元。公司拟在自贡市沿滩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由该子公司承担项目建设并筹集项目所需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分期、分步落实。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签订〈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引资协议书〉的议案》。本事项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项目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

  甲方: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

  乙方: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

  华特气体西南总部项目

  (三)项目选址

  项目建设用地拟选址为自贡沿滩高新区,土地面积约150亩。目标地块精确位置及土地面积以公司和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四)项目规模

  项目拟总投资6.58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6.08亿元。

  (五)项目建设周期

  于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建成投产。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六)协议双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甲方

  (1)牵头成立项目推进工作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2)协助乙方申请办理本项目的不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确保本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对园区在安全、环保、卫生防护等相关距离的要求。

  (4)负责协调水、电、气供给部门保障乙方开工建设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用气(水、电、气安装及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投产前,协助将正式水、电、天然气、排污、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主管网(若需要)接至项目用地红线处;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的其它保障需求。

  (5)依据本协议约定给予乙方项目产业政策扶持,并按约定办法及时兑现。

  (6)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园区产业规划的情况下,根据市场变化和未来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后可对项目实施内容做适当调整;支持乙方发展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其他项目,形成产业集群。

  (7)积极协助乙方争取本项目所涉的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支持。

  2、乙方

  (1)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在自贡市沿滩区设立以乙方为股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全资子公司(且十年内应在自贡市沿滩区范围内保持独立的纳税主体)。

  (2)本项目生产的产品须以该项目公司的名义销售。乙方设立项目公司后,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权利义务由该项目公司概括承受,乙方对项目公司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不因项目公司股权变更而免除。

  (3)始终坚持生态优先和安全第一的理念,落实好主体责任,在建设生产前依法办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手续并落实安全和环保“三同时”监管要求,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牢固树立安全环保红线意识、底线思维,落实各项安全环保措施,坚决杜绝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确保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力配合甲方做好对项目周边居民全面周到的责任关怀工作。

  (4)向甲方提供招商引资统计所需的各种项目资料和进展情况。

  (5)自行向能源供应单位申请用水、用电、用气等,并承担安装、使用费用。

  (6)依法办理本项目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和相关资质认定,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在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求,园区产业规划和项目统一规划设计的前提下,乙方拥有项目自主建设的权利。

  (7)本项目用地应用于双方约定的建设内容,且厂房、办公楼等设施应用于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形式变更土地及房屋使用性质。

  (8)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将项目建设的勘察、监理、设计和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该项目的建设,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因发包行为而免除、减轻或受其他影响。

  (9)本项目设计、建造厂区围墙时需符合规划建设退距相关要求。在规划建设园区公共管廊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时,若甲方或相关单位需占用该部分空间作为通道,乙方应积极配合建设。

  (10)项目公司聘用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员享有本地同等市民待遇和相应的人才优惠政策。

  (1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及时建立专门项目工作组进驻自贡开展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的前期论证、规划设计、环评等工作,并向甲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七)违约责任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乙方未按约定参与本项目用地竞拍;

  (2)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竞拍到项目用地;

  (3)乙方竞得土地后未按规定或未按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乙方竞得土地后未按规定或未按时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税费。

  (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将本项目用地另作它用的;

  (6)因甲方原因,未能履行供地约定的。

  2、项目用地交付后,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

  (1)乙方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开工、竣工、投产;

  (2)乙方擅自改变项目用地性质;

  (3)乙方擅自改变项目用地规划;

  (4)乙方擅自改变本项目实施内容;

  如乙方未能完成整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扶持资金并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圆整。同时,甲方有权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经第三方评估后以不高于土地出让价的方式有偿收回项目用地。乙方自行承担项目投入损失。

  3、项目用地交付后,若乙方出现闲置土地的行为,被相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扶持资金并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圆整。乙方自行承担项目投入损失。

  4、甲方未履行协助水、电、气要素配套保障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圆整。

  5、经甲乙双方共同努力,若本项目不能获准安全、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按照土地储备相关规定,经第三方评估后以不高于土地出让价的方式有偿收回项目用地。乙方自行承担项目投入损失。

  (八)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除涉及诉讼的争议事项或义务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

  (九)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及相关条款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漏。因泄密给守密方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守密方有权追究泄密方的相关责任。

  (十)其他事项

  (1)本协议条款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协议确定的相关条款可按调整后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具体执行方式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约定条款有重复表述的,以最新表述为准。

  (十一)协议效力

  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根据协议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条款,乙方需在自贡市沿滩区设立以乙方为股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全资子公司且十年内应在自贡市沿滩区范围内保持独立的纳税主体,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给予乙方项目产业政策扶持,并按约定办法及时兑现。因此本协议有效期为十年。

  三、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有利于推进公司在西南地区的战略布局,抓住产业发展新机遇。本次投资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源、提升公司未来经营能力,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拟在自贡市沿滩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由该子公司承担项目建设并筹集项目所需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分期、分步落实到位。本项目投资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项目拟总投资6.58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6.08亿元。公司拟在自贡市沿滩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由该子公司承担项目建设并筹集项目所需资金,该子公司将按照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分期、分步落实,并根据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资金情况和协议约定进行建设。

  2、本项目的投资和建设是以竞买目标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涉及的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符合土地供地政策,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项目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存在诸如不能按期融入项目所需资金以及融资条件不甚理想等潜在的融资风险。

  4、本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会受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变化、行业竞争情况、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以及预期收益均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积极落实本协议的约定事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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