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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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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1-94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出庭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2021)辽0103刑初807号《出庭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定于2021年12月14日在法院开庭审理,希望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人准时出席。

  现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参与人

  公诉人: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麻明龙

  (三)涉案金额

  涉及税款共计7,109,263.41元

  (四)案件受理情况

  管辖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辽0103刑初807号、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711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起诉书称:“中能汇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下称“中能汇源公司”)和浙商中拓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中间人于航介绍,与2017年12月期间,由中能汇源公司以高于不含税货物价格13%的标准向浙商中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48,928,460.16元,涉及税款共计7,109,263.41元,浙商中拓用以抵扣销项税款7,109,263.41元,给国家造成直接损失7,109,263.41元,被告人麻明龙从中获利24万元。”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浙商中拓、麻明龙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令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根据公司了解的相关事实情况,2017年9月13日,浙商中拓与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通才”,系山西建邦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浙商中拓向山西通才供应废钢。此后,浙商中拓交由下属山西建材部负责组织货源。经山西建材部联系,浙商中拓与多家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协议》,中能汇源公司系其中之一。浙商中拓备齐货物后,送达山西通才指定交货地点,山西通才出具加盖“供应处业务专用章”的《山西建邦集团收货磅码单》。在此期间,公司按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审查上游供应商,按照协议严格履行财务对账、结算、收受发票程序,交易真实,程序完备。因此,公司认为公司与中能汇源公司有真实交易背景,也不存在违法违规的主观故意。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主要系小额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一直非常重视依法合规经营,通过为客户创造价值实现自身价值。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出庭通知书》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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