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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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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1-064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北京翠湖原始创新二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

  ●投资金额: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

  ●本项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特别风险提示:基金投资项目可能受到行业政策法规、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基金设立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合伙人未能及时缴足认缴资金等客观原因导致基金未能成功募足资金的风险;基金暂未完成注册登记,且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存在不确定性。

  一、 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7日,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国鼎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实创”)、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永丰”)、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北京实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环保”)、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宏图”)、杭州北清环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清环丰”)、广东三航国鼎一号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鼎一号”)签署了《北京翠湖原始创新二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基金认缴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1,172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参与设立基金,公司认缴出资额占基金总规模的9.45%。

  (二)本次投资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总经理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

  ■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

  2、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

  3、北京实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

  4、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5、杭州北清环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广东三航国鼎一号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截至本公告日,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金基本情况

  (一)投资基金的情况

  基金名称:北京翠湖原始创新二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基金规模:21,172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及比例:基金规模为人民币21,172万元,投资各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

  注:以上投资基金的情况最终均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为准。

  投资领域:符合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其中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卫星互联网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全部投资额的70%。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永强先生拟担任基金投资委员会委员外,上述人员不担任基金其他职务,亦不在基金领取任何薪酬。

  四、有限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金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及期限

  1、 基金的经营目的

  将北京市关于发展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与股权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投资于符合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特別是处于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并通过专业的管理使基金获得良好的收益。

  2、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3、合伙企业期限

  7年(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期限为准)。

  4、基金的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为7年。其中投资期为3年,自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退出期为4年,自投资期满次日起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投资期或退出期可以延长或缩短,但延长期单次不得超过1年,总计不得超过2年(为免疑义,存续期不因投资期或退出期的延长而自动顺延)。

  (二)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1、出资额

  本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2.1172亿元人民币,由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并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实际缴付出资。基金管理人认缴出资额应当在本合伙企业期限内始终不低于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1%。

  各合伙人出资参见本公告“三、投资标的基金基本情况”。

  2、出资时间和条件调整

  根据本基金投资的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后,可以调整非首期出资的时间和条件并相应修改合伙协议。

  3、出资进度

  (1)有限合伙人系自然人的,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全部认缴出资额。

  (2)合伙人系法人或有限合伙的,可以分两期出资,首期出资比例为全部认缴金额的50%,第二期出资比例为全部认缴金额的50%。第二期出资的时间为以下条件孰早满足之日,且不超过本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

  ①本基金托管账户上余额已不足全体合伙人首期缴纳出资总额的25%时;

  ②所有已投资的投资标的的投资金额和已签署投资协议并拟支付投资款项之项目的投资金额之和超过全体合伙人首期缴纳出资总额的75%时(以投资协议签署时间为准)。

  (3)对于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期届满之日后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其他有限合伙人有权不再继续缴付尚未实际缴纳的认缴出资额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全体合伙人应配合完成上述未实缴部分的减资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选任条件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北京国鼎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本合伙企业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

  (2)根据本协议约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3)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有权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对外法律文件;

  (4)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义务

  (1)注册登记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应当设在北京;

  (2)应当接受基金、全体有限合伙人、母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的监督;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

  (3)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且未完成本基金认缴出资总额70%投资之前,不得设立与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亦不得新增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

  (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本基金财产和其他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财产及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普通合伙人或者基金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或将应当归基金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或者从事损害基金及其他合伙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5)不得因执行事务合伙人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自身原因导致本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6)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规范。

  (四)投资业务

  1、投资原则

  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的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对生物医药、军工领域的投资标的界定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委派代表出具的合规意见审核表为准)。

  2、投资方式

  (1)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但不包括向二级市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但基金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2)基金投资以外的闲置资金应以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处置。

  3、投资限定

  (1)投资地域限定:基金优先投资于京津冀地区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投资于北京地区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出资金额的2倍;

  (2)投资阶段限定:基金优先投资于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的中小企业,其中对天使期、初创期中小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全部投资额的50%;

  (3)投资领域限定:符合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其中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卫星互联网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全部投资额的70%;

  (4)投资金额限定:对单个投资标的的投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不得超过投资标的总认缴注册资本或总股本的30%,亦不得成为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所有项目投资及投资标的退出做出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委员构成,全部为基金管理人委派(必须包含全部关键人士),每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对投资标的做出决策时需经5票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做出有效决议。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权委派代表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五)利润分配

  1、 投资可分配收入的分配顺序

  (1)基金按照“先返本后分利”的原则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均收回其实缴出资额。

  (2)在所有合伙人均收回其实缴出资额后,再分配基金取得的投资净收益:

  i. 先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获得的分配收益总额达到以其累计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8%的年化收益率(以该笔出资款到账之日至合伙人收回该笔出资之日为计算期间,按单利计算)计算的金额;

  ii. 再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该普通合伙人获得的分配收益总额达到该普通合伙人分别累计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8%的年化收益率(以该笔出资款到账之日至普通合伙人收回该笔出资之日为计算期间,按单利计算)计算的金额;

  iii. 然后若有余额,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直至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第(iii)项累计分配的金额等于本第(iii)项与上述第(i)项及第(ii)项之和的20%,为免疑义,执行事务合伙人本轮获得的金额是相对上述(i)、(ii)全体合伙人收益对应的超额收益的追补;

  iv. 在上述(1)-(2)(iii)完成分配之后仍有投资净收益的,将其中的20%作为超额收益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分配,将投资净收益的80%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其中如存在非现金分配标的在视同转换为现金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非现金分配标的。

  2、投资可分配收入的分配程序

  基金在每年度结束后可将上一年度的投资可分配收入通过利润分红或减少认缴出资额等方式进行分配,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拟定收益分配方案并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决议通过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如在上述决议时存在违约合伙人,应从其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其违约金、赔偿金等应缴未缴的金额(如存在本协议约定的应单独支付给部分合伙人的违约金,则该扣除金额应单独支付给部分合伙人)。

  (六)亏损分担

  1、如因基金管理人(包括其内部机构、雇员或者其委托、授权的任何其他机构、个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国家或地方政策性规定、本协议约定、《委托投资及管理协议》约定或明显不作为行为),导致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亏损,则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该等亏损并向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2、非因上述原因,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亏损,全体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

  (七)管理费

  投资基金年度的管理费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并由投资基金按季度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在投资期内,以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基数,按照每年2%的比例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委托管理费;在退出期内,以基金认缴出资总额减去已退出投资标的的投资本金为基数,按照每年2%的比例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委托管理费。

  (八)项目退出

  基金项目投资主要通过股权转让、投资标的上市或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退出。

  (九)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就其管理团队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协议、基金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协议的规定,怠于行使职责或因故意、过错或过失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因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合伙人原因,导致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实现退出或基金未能清算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权选择要求违约责任方按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实缴出资额及其自首期出资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赔偿损失,并包含合理的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等。如有其他损失的,还应就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各方。

  五、对外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聚焦主业为发展目标,借助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优势和资源,向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卫星互联网等领域进行投资,有利于获取优质项目资源,同时有利于优化公司投资结构。

  本次投资金额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六、风险揭示

  (一) 公司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规模

  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投资目标主要为股权类投资,该类投资无固定回报承诺,存在投资周期较长、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以及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以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为限对投资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二) 实施投资项目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

  投资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受到行业政策法规、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可能影响后续基金的募集,故可能给本基金财产带来风险。

  (三) 投资领域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协同关系

  基金的投资方向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一定的协同关系,但存在基金投资后标的公司未能达到预期协同效应的风险。

  (四) 投资规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该基金,是在确保公司主营业务运作正常情况下进行投资,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根据该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 其他风险

  基金设立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合伙人未能及时缴足认缴资金等客观原因导致基金未能成功募足资金的风险。基金暂未完成注册登记,且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积极关注基金运作情况,督促防范风险,切实降低公司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基金设立后续推进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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