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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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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258          证券简称:首旅酒店      编号:临2021-072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00258          证券简称:首旅酒店     编号:临2021-073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99号)核准,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酒店”或“公司”)非公开发行134,348,410股,发行价格22.3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5.3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209,480.58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990,790,514.72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134,348,410.00元,增加资本公积2,856,442,104.7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6日出具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8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于2021年11月15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2021年11月15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华泰联合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7271876436,截至2021年11月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酒店扩张及装修升级项目、偿还金融机构贷款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敏、廖君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经华泰联合证券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华泰联合证券公章),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0900105610902,截至2021年10月2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酒店扩张及装修升级项目、偿还金融机构贷款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敏、廖君可以随时到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经华泰联合证券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华泰联合证券公章),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首旅酒店、华泰联合证券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首旅酒店、华泰联合证券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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