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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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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加天天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决定自2021年12月8日起,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参加销售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 适用产品

  ■

  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一)开展机构

  ■

  注:本公司已与上述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投资者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以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具体优惠方式

  通过上述机构申购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按照下述方式享受申购费率优惠。

  申购费率按相应渠道折扣优惠,即执行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折扣率

  具体优惠折扣率对照如下:

  1、原日常申购费率

  ■

  2、申购费率优惠折扣

  ■

  注:投资者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可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优惠活动开展时间等具体情况以各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3、费率优惠期限

  以销售机构官方网站所示公告为准。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有关详情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四、重要提示

  1、费率优惠期间,业务办理的流程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交易等相关业务前,敬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

  2、各相关机构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适用于正常申购期场外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不包括转换、定投业务等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3、本公告涉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各相关销售机构所有,有关费率优惠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各相关销售机构有关公告;凡涉及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等业务的其他未明事项,敬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安排和规定;

  4、本集合计划对每笔有效申购的A类份额和C类份额设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为红利再投资确认日,对应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红利再投资确认日1年后的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若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视同为对日。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存在投资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C类份额后,面临1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5、本集合计划是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集合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根据本管理人于2021年11月15日发布的《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的公告》,“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类份额由原“兴业证券金麒麟顶端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换而来,“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类份额自2021年11月16日起每个工作日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根据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C类份额,每份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为1年。每份A类份额和C类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业务,每份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最短持有期指A类份额和C类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红利再投资确认日起至该A类份额和C类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红利再投资确认日1年后的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但不含该日)止,若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视同为对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是否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和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者相关公告。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

  注:(1)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投资者在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80%。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敬请参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等。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集合计划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1份。本集合计划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含红利再投资份额,下同)的赎回费率如下:

  ■

  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B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B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B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B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计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对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承担,在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本集合计划对于A类份额和C类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一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A类份额和C类份额红利再投资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计算方式与原对应类别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计算方式保持一致。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等。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可通过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集合计划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本集合计划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费率

  除另有公告外,本集合计划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算公式相同。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和C类计划份额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并有权及时公告。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投资人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认可。投资人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日期及固定扣款金额。本集合计划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可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根据需要设置等于或高于10元的最低扣款金额。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4)交易确认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集合计划申购申请日(T日)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集合计划申购申请日(T日)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月实际扣款日(如遇非开放日则顺延至集合计划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集合计划交易账户内。集合计划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

  (5)变更和终止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和C类计划份额的直销机构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和C类计划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相关营业网点和网站(具体网点和网站信息请查阅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办理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等业务。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查询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销售机构名录。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逐步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打开申购首日(即2021年12月8日)的份额净值为1.0000元,并以此为准进行当日份额计算确认。根据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B类份额、C类份额将分别计算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2、本集合计划下设A、B、C三类份额,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自2021年11月16日起每个工作日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投资人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3、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4、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本集合计划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敬请通过本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562-3)或网站(http://www.ixzzcgl.com/)查询相关事宜。

  5、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管理人届时将另行公告。

  6、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7、风险提示:本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集合计划定投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集合计划定投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集合计划定投并不能规避集合计划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集合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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