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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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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2021-054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8层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齐子鑫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收购广西英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静、宁梦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1-055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申请已被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北京一中院已于2021年8月27日对165名原告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应赔偿金额为47,314,756.09元(含赔偿金额及诉讼费用)。目前,北京高院已受理公司对部分案件的二审上诉申请,已受理部分案件对应一审判决中的公司应赔偿金额为3,232,411.97元(含赔偿金额及诉讼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对该系列案件累计计提预计负债47,314,756.09元。由于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该系列案件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金额以法院最终判决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近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获悉,北京高院已受理公司就(2018)京01民初326号、(2017)京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二审案号分别为(2021)京民终952号、(2021)京民终942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1号)。因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临2017-020号公告)。

  上述行政处罚做出后,部分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公司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前述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审理。

  2020年12月4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165名原告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简称“该系列案件”)。2021年9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0)京01民初56号、(2019)京01民初113号、(2018)京01民初118号、(2018)京01民初326号、(2017)京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一中院对该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应赔偿金额为47,314,756.09元(含赔偿金额及诉讼费用)(具体详见公司临2021-032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上诉情况

  因不服(2020)京01民初56号、(2019)京01民初113号、(2018)京01民初118号、(2018)京01民初326号、(2017)京01民初394号共5案《民事判决书》即一审判决,公司于2021年9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1、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怡等共165名被上诉人

  2、上诉时间:2021年9月10日

  3、诉讼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4、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5、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纠正。恳请北京高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案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扣除比例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结果,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依法改判上诉人赔偿金额,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6、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案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扣除比例进行核定,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根据核定结果依法改判被告赔偿金额。

  2)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二审立案情况

  近日公司自北京高院获悉,北京高院已受理上述5案中2案的上诉申请,即公司就(2018)京01民初326号、(2017)京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申请,二审案号分别为(2021)京民终952号、(2021)京民终942号。其余3案仍在上诉申请过程中。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就该系列案件累计计提预计负债47,314,756.09元(详见公司临2020-018号、临2020-043号、临2021-012号、临2021-036公告,以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目前,北京高院已受理公司对该系列案件中2案的上诉申请,且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该系列案件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金额以法院最终判决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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