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12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21-041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公司党建相关工作,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条原为:

  “第一条 为维护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

  “第一条 为维护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股东、公司、党组织班子成员、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章程第十条原为: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修改为: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从管理费中列支。”

  三、新增章程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章程后续条款编号顺延。

  四、章程第九十六条原为: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设书记1 名,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修改为: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党组织班子成员中设立专职纪检委员。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班子。

  公司党组织班子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

  五、章程第九十七条原为: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修改为: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公司党组织关于研究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清单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公司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公司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七)其他应由公司党组织研究把关的重大事项。”

  本《章程修正案》将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公告编号:2021-042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20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号楼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20日

  至2021年12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2021年12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于2021年12月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华远地产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手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需按以下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若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上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方为有效。

  (二) 登记时间:2021年12月16日上午9:30-11:30 及下午2:00-4:30。

  (三) 登记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号楼B座2层董事会办公室

  (四)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谢青、姚娟娟

  联系电话: 010-68036688-526/588

  传真: 010-68012167

  六、 其他事项

  (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二)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当日另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通知。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21-040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一致通过《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公司党建相关工作,同意对《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1、章程第一条原为:

  “第一条 为维护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

  “第一条 为维护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股东、公司、党组织班子成员、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章程第十条原为: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修改为: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从管理费中列支。”

  3、新增章程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章程后续条款编号顺延。

  4、章程第九十六条原为: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设书记1 名,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修改为: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党组织班子成员中设立专职纪检委员。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班子。

  公司党组织班子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

  5、章程第九十七条原为: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修改为: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公司党组织关于研究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清单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公司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公司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七)其他应由公司党组织研究把关的重大事项。”

  本《章程修正案》将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一致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