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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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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拟建全国统一交易管理平台
● 本报记者 吴科任

  ● 本报记者 吴科任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提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明确持牌经营相关规定

  电子烟如何征税,备受市场关注。根据《管理办法》,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电子烟产品在进入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前,应按要求核定计税基价。

  《管理办法》出台前,持牌经营被认为是进一步规范电子烟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如今靴子落地。《管理办法》要求,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以生产环节为例,《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其中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还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等。

  产能扩大需主管部门批准。《管理办法》规定,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统一的产品追溯制度

  根据《管理办法》,为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为此,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根据规定,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中进行交易。

  进一步看,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进口的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应当通过《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或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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