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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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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ST盈方    编号:2021-082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盈方微”)于2021年5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8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根据《重组问询函》的要求,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对《重组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并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就《重组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所用的术语、名称、简称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释义”所定义的术语、名称、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问题1

  重组报告书显示,2021年1月6日,你公司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开分公(经)立字[2020]75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立案侦查”。“上述案件仅涉及盈方微2016年10月14日收到的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6005号)所立案调查事项,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下一步将移送人民检察院”。“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收到检察机关的相关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检察机关应对盈方微作出不起诉决定。”请你公司说明:

  (1)在尚未收到检察机关的相关结论性意见或决定的背景下,作出“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下一步将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应对盈方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判断依据,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

  (2)结合你公司被荆州公安立案调查的事项,充分论述说明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合规性,是否触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3)请财务顾问、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在尚未收到检察机关的相关结论性意见或决定的背景下,作出“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下一步将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应对盈方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判断依据,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

  (一)“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下一步将移送人民检察院”的判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盈方微涉嫌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不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其侦查由公安机关即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负责。根据2021年3月25日独立财务顾问、天元律师项目组成员与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办案民警的访谈确认,该局立案侦查的盈方微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已侦查终结,下一步移送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29日,公司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盈方微公司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不予刑事追责的函》,载明荆州市公安局只对本案件相关责任人的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移送起诉,对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不予刑事追责。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安机关最新出具的书面函件,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只对该案相关责任人的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移送起诉,并决定对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不予刑事追责。

  (二)“检察机关应对盈方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判断依据

  经核查,公司已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意见的回函》,主要内容为:“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检例第66号案例的要旨,对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院认可荆州市公安局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一事不予刑事追责的决定。”

  因此,结合相关规定及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函件,即使公安机关对于盈方微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情况予以移送,检察机关应会对盈方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公司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二、结合你公司被荆州公安立案调查的事项,充分论述说明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合规性,是否触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基本情况

  2021年1月6日,盈方微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开分公(经)立字[2020]753号),其上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立案侦查。

  2021年7月29日,公司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盈方微公司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不予刑事追责的函》,荆州市公安局只对本案件相关责任人的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移送起诉,对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不予刑事追责。

  此外,公司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意见的回函》,主要内容为:“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检例第66号案例的要旨,对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院认可荆州市公安局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一事不予刑事追责的决定。”

  2、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前述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罚对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包括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该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便根据新修改的刑法,也不追究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的刑事责任。而且,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立案时,新的刑法修正案尚未施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0年2月5日发布)中对于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要旨,刑法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公安机关以本罪将单位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对单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不会因上述案件被刑事起诉或遭受刑罚。

  综上,根据荆州市公安局的确认,盈方微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已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已作出对上市公司不予刑事追责的决定且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予以了认可,故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盈方微不属于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要旨,盈方微不会因上述案件被刑事起诉或遭受刑罚。

  此外,就上述案件涉及的事项,盈方微已于2019年11月4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4号),中国证监会已对盈方微及时任相关董事、监事予以了行政处罚。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盈方微不处于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阶段。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以及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核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综上,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募集资金方案合规,未触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下一步将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应对盈方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2、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募集资金方案合规,未触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1、《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下一步将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应对盈方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2、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募集资金方案合规,未触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问题2

  重组报告书显示,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志成于2016年3月和4月在未经履行上市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为西藏瀚澧涉及金额1亿元、5,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了2项担保。2018年5月4日、26日,你公司收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借款人钟卓金、陈伟钦要求你公司对西藏瀚澧尚未偿还完毕的约9,6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4月6日,一审法院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粤528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钟卓金针对你公司约2,2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5月7日,你公司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公告》显示,被告西藏瀚澧不服一审法院普宁法院作出的([2017]粤528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另一项诉讼案件仍处于中止诉讼状态,公章鉴定尚未有明确结果。此外,你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舜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元企管”)承诺“如因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志成于2016年3月和4月在未经履行上市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借款提供的2项担保造成上市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等损失的,由本企业/本人承担全部责任。”请你公司说明:

  (1)结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中“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定义,说明“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情况、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的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并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

  (2)你公司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事项充分计提了预计负债,如是,请说明会计处理情况以及具体的会计准则依据;如否,请说明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

  (3)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中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约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重组方全部承诺承担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因违规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本息,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重组方切实具备履约能力”,说明由第一大股东承诺承担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需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是否满足上述规定,是否属于违规担保已经解除或其对上市公司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情形。

  (4)结合前述事项,说明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合规性,你公司是否触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5)请财务顾问、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结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中“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定义,说明“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情况、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的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并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的规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以下简称“违规担保”),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以下情形属于《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违规担保:(一)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对外担保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避表决;(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超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担保事项后,未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在指定媒体及时披露信息;(五)独立董事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志成于2016年3月和4月在未经履行上市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为西藏瀚澧涉及金额1亿元、5,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了2项担保。该2项担保属于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但相关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均签署于2016年3月和2016年4月,不属于最近三年内的违规对外担保。

  自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盈方微就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的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情况如下:

  1、关联方资金占用

  2018年度,盈方微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

  2019年度,盈方微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为因向舜元控股租赁房产而支付了20.31万元押金。该房屋租赁已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的意见,且公司相应披露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97)、《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盈方微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上所述,盈方微因向舜元控股租赁房产于2019年向其支付了押金20.31万元,截至2020年底尚未到期,因此对舜元控股享有其他应收款20.31万元。

  2021年1-6月,盈方微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为因向舜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房产而支付了85.96万元押金。该房屋租赁已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的意见,且公司相应披露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盈方微上述2018年至2020年的资金占用及其他资金往来情况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并披露,包括《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亚会A核字(2019)0033号)、《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亚会A核字(2020)0029号)、《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天健审[2021]4611号)。

  2、对外担保

  2018年及2019年,盈方微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2020年及2021年1-6月,盈方微对外担保的情况如下:

  ■

  ■

  此外,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对外担保情况,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就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情况、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的表述是真实、准确的。

  二、你公司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事项充分计提了预计负债,如是,请说明会计处理情况以及具体的会计准则依据;如否,请说明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上述两项诉讼事项,代理律师出具专项说明认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极低;其中西藏瀚澧与钟卓金的借款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3月30日经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及赔偿责任,一审其他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根据代理律师对在审案件的预计结果以及钟卓金案件的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认为上述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为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潜在义务且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够可靠地计量,故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具有合理性。

  三、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中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约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重组方全部承诺承担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因违规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本息,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重组方切实具备履约能力”,说明由第一大股东承诺承担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需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是否满足上述规定,是否属于违规担保已经解除或其对上市公司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盈方微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盈方微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将成为盈方微的控股股东,舜元企管的实际控制人陈炎表将成为盈方微的实际控制人。因此,舜元企管及陈炎表作为承诺函出具主体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的规定。

  舜元企管成立于2007年4月,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实际控制人为陈炎表。除盈方微外,舜元企管及陈炎表还对外投资了多家企业,包括舜元控股(舜元企管持股15%,陈炎表持股53%)以及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舜元建设(陈炎表持股55.84%)等企业。其中,根据舜元建设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舜元建设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508,766.23万元,净利润为6,143.58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货币资金余额为34,800.73万元。因此,舜元企管及陈炎表具有履行其承诺的能力。

  此外,根据舜元企管出具的承诺和银行出具的说明,舜元企管就其承担上市公司因原实际控制人陈志成于2016年3月和4月在未经履行上市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为西藏瀚澧的借款提供的2项担保造成上市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等任何损失之事宜,承诺向银行提出开立合计金额不超过9,867万元的不可撤销之银行保函,以向上市公司提供清偿保障。该等保函已向银行提出申请且开具事宜正在办理中。因此,盈方微所涉违规担保案件对上市公司风险隐患已经消除。

  综上,由盈方微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需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的规定,属于违规担保已经解除或其对上市公司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情形。

  四、结合前述事项,说明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合规性,你公司是否触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尚未解除”,是指上市公司递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时,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担保尚未解除或其风险隐患尚未消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安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不局限于《合同法》中“合同解除”的概念。担保责任解除主要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担保状态的停止、担保责任的消灭,或者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了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带来的重大风险隐患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对于重组前遗留的违规担保,除适用前条规定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出具意见认定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隐患已经消除:……(二)相关当事方已签署有效的法律文件,约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重组方全部承担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因违规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本息,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重组方切实具备履约能力。

  如本题第三项的回复,盈方微的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及其实际控制人陈炎表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志成于2016年3月和4月在未经履行上市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借款提供的2项担保造成上市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等损失的,由本企业/本人承担全部责任。”舜元企管及陈炎表切实具备履约能力。此外,舜元企管就其承担上述2项担保造成上市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等任何损失之事宜,承诺向银行提出开立合计金额不超过9,867万元的不可撤销之银行保函,以向上市公司提供清偿保障。该等保函已向银行提出申请且开具事宜正在办理中。

  因此,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的上述规定,该2项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隐患已经消除,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募集资金方案合规,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情况、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的表述是真实、准确的。

  2、根据代理律师对在审案件的预计结果以及钟卓金案件的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认为上述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为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潜在义务且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够可靠地计量,故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具备合理性。

  3、由盈方微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需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的规定,属于违规担保已经解除或其对上市公司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情形。

  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的规定,上述2项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隐患已经消除,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募集资金方案合规,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情况、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的表述是真实、准确的。

  2、根据代理律师对在审案件的预计结果以及钟卓金案件的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认为上述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为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潜在义务且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够可靠地计量,故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具备合理性。

  3、由盈方微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需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的规定,属于违规担保已经解除或其对上市公司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情形。

  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的规定,上述2项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隐患已经消除,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募集资金方案合规,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问题3

  重组报告书显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互为前提,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次交易前,舜元企管持有上市公司124,022,98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19%,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考虑募集资金认购,舜元企管将持有上市公司367,925,42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24%,较本次交易完成后第二大股东绍兴上虞虞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虞芯投资”)持有的18.62%高7.62%,舜元企管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陈炎表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涉及向舜元企管或其关联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请你公司说明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是否剔除计算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如是,请结合剔除计算前后上市公司股权变化情况,说明你公司判断“舜元企管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陈炎表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不构成重组上市”的依据;如否,请说明未剔除计算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认定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

  请财务顾问、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你公司说明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是否剔除计算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如是,请结合剔除计算前后上市公司股权变化情况,说明你公司判断“舜元企管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陈炎表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不构成重组上市”的依据;如否,请说明未剔除计算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认定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未剔除计算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的相应股份,相关依据及合理性如下: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的除外。

  1、舜元企管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

  根据舜元企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舜元企管的货币资金余额为2,042.13万元,总资产为114,022.87万元,净资产为20,281.99万元。舜元企管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承诺其用于本次认购的全部资金为本公司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为进一步保证舜元企管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支付能力,舜元企管实际控制人陈炎表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承诺舜元企管用于本次认购的全部资金为舜元企管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若舜元企管本次认购存在资金差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为舜元企管提供资金支持以确保其足额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舜元企管实际控制人陈炎表控制的企业舜元建设、舜元控股已出具《关于提供资金支持的声明》,承诺已知悉舜元企管拟以现金全额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舜元建设、舜元控股及舜元企管同为陈炎表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若舜元企管本次认购存在资金差额,舜元建设、舜元控股将依据实际控制人的统一调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将为舜元企管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以确保其能足额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其中,根据舜元建设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舜元建设的货币资金余额为34,800.73万元,总资产为556,162.94万元,净资产为92,540.60万元,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508,766.23万元。舜元建设资金实力较强,具备对舜元企管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的资金实力。

  因此,舜元企管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作出切实、可行的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

  2、已就认购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

  舜元企管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持有的盈方微股份,及本公司所认购的盈方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认购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舜元企管本次认购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相应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期届满后,舜元企管转让和交易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若上述股份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舜元企管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舜元企管的实际控制人陈炎表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其在舜元企管通过本次重组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锁定期内,不通过转让舜元企管股权等方式间接转让本次重组中舜元企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

  因此,舜元企管已就认购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

  综上,公司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未剔除计算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未剔除计算具有相应依据和合理性,相关认定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

  二、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舜元企管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已承诺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的情形,公司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未剔除计算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未剔除计算具有相应依据和合理性,相关认定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舜元企管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已承诺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的情形,公司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未剔除计算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未剔除计算具有相应依据和合理性,相关认定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

  问题4

  2020年6月20日,你公司披露《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前次重组”)显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精工”)通过现金出售的方式分别向你公司和虞芯投资出售其持有的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科”)和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World Style”)的45.33%和34.67%股权,徐非实际控制的上海瑞嗔通讯设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瑞嗔”)通过现金出售的方式分别向你公司和虞芯投资出售其持有的华信科和World Style的5.67%和4.33%股权,其中,虞芯投资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39%的股权支付现金对价45,933.34万元。

  本次交易中,虞芯投资拟将其前次收购的标的资产39%股权、上海瑞嗔拟将其持有标的资产10.00%的股权交易对价分别以48,285.1178万元、14,900.00万元出售给你公司。请你公司说明:

  (1)请虞芯投资说明前次以现金方式收购春兴精工、徐非持有的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39%的股权的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价支付情况,以及短期内将该股权出售给你公司的必要性、合理性。

  (2)前次重组你公司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51%股权时,是否就华信科和World Style剩余各49%股权的后续处置事项与交易对手方存在相关协议、安排或其他约定,如是,请详细披露。

  (3)你公司本次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49%股权与前次收购51%股权的分布交易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相关认定的原因及合理性。

  (4)你公司前次重组以现金方式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51%股权,本次重组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49%股权,请说明上述交易方案设计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刻意规避重组上市相关要求的情形。

  (5)上述分步交易安排下,说明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100%股权确认商誉金额及会计处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虞芯投资说明前次以现金方式收购春兴精工、徐非持有的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39%的股权的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价支付情况,以及短期内将该股权出售给你公司的必要性、合理性

  根据虞芯投资的说明,虞芯投资前次以现金方式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39%的股权的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价支付情况,以及短期内将该股权出售给公司的必要性、合理性情况如下:

  (一)虞芯投资前次收购标的公司39%的股权目的及原因

  1、虞芯投资投委会研究认为标的公司现阶段及布局中的产品线在消费电子领域具有较高增长潜力,能为基金的股权投资带来较为安全的财务回报。

  2、虞芯投资看重标的公司在国内半导体行业中较强的分销能力,能为虞芯投资未来投资组合中的半导体技术公司提供潜在助力。

  3、虞芯投资是以为LP获取财务回报作为主要目的的股权投资基金,所以非控股型的股权投资是一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典型投资方式,以方便基金通过一级或二级市场实现最终退出。另一方面,从投资额的角度看,标的公司的整体投资体量是同类企业中比较适合虞芯投资做非控股型股权投资的标的。

  (二)关于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1、虞芯投资收购春兴精工、上海钧兴持有的标的公司34.67%股权的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交易各方的约定,虞芯投资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分四期向春兴精工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钧兴支付购买标的公司34.67%股权的交易对价,合计39,866.67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虞芯投资已经向春兴精工、上海钧兴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2、虞芯投资收购上海瑞嗔持有的标的公司4.33%股权的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交易各方的约定,虞芯投资将以现金的方式分四期向上海瑞嗔支付购买标的公司4.33%股权的交易对价,合计6,066.67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虞芯投资已向上海瑞嗔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三)虞芯投资本次将标的公司39%股权出售给盈方微的必要性、合理性

  1、虞芯投资作为以追求财务回报为主要目的的股权投资基金,其典型的投资方式为非控股型股权投资,并最终通过一级或二级市场实现退出。

  2、从最终退出的角度看,虞芯投资本身不具备对被投资企业做长期产业运营的能力,因此其将标的公司39%股权出售给上市公司,通过有效的市场化退出渠道实现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39%股权的保值增值并最终退出,符合其基金投资目的。从财务回报的角度看,虞芯投资通过与盈方微换股的方式向后者出售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39%股权并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是相信盈方微管理层对标的公司的运营管理能力及未来可能的在半导体产品层面的协同效应,从而提升二级市场退出所实现的收益,此举符合虞芯投资的利益。

  二、前次重组你公司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51%股权时,是否就华信科和World Style剩余各49%股权的后续处置事项与交易对手方存在相关协议、安排或其他约定,如是,请详细披露

  前次重大资产购买公司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51%股权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与虞芯投资、上海瑞嗔就华信科和World Style剩余各49%股权的后续处置事项签署任何相关协议,亦未作出相关安排或其他约定。

  三、你公司本次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49%股权与前次收购51%股权的分步交易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相关认定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收购标的公司49%股权和前次重大资产购买收购标的公司51%股权的分步交易未构成一揽子交易,具体原因如下:

  (一)两次收购的交易背景及目的不同

  1、前次重大资产购买

  前次重大资产购买时,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的发展规划、恢复上市的工作推进及资金情况采用现金方式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的控股权,并未决定收购标的公司全部股权或对收购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作出统一安排。通过现金购买标的公司控股权并将标的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可尽快恢复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推进恢复上市工作,也能够有效降低交易规模以及相应的投资风险,同时降低资金筹措需求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

  2、本次交易

  前次重大资产购买完成后,标的公司所处的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发展态势良好,标的公司也已超额完成交易约定的2020年业绩目标。为加强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深化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的后续整合并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公司拟收购标的公司剩余49%股权。

  (二)两次收购分别签署协议、分别通过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一揽子交易的相关安排

  1、前次重大资产购买

  2020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议案。同时,交易各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购买协议》。2020年7月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议案。截至2020年9月25日,前次重大资产购买之标的公司51%股权已完成相应变更及过户登记手续。

  除上述披露的交易协议外,上市公司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时,尚未筹划本次交易,不存在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容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签署相关协议的情况,也不存在关于标的公司剩余 49%股权的收购安排。

  2、本次交易

  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同时,交易各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交易尚待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方可实施。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综合考虑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标的公司 2020 年度经营情况及未来经营预期、上市公司战略规划和管理需求等各方面因素,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前次收购不存在一揽子交易的关系。

  (三)两次收购不符合构成“一揽子交易”的认定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 号》,通常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

  经对比分析,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前后两次收购是相互独立的、经济的,均无须取决于另一次交易,是独立的商业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构成“一揽子交易”的认定条件,不属于“一揽子交易”。

  四、你公司前次重组以现金方式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51%股权,本次重组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49%股权,请说明上述交易方案设计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刻意规避重组上市相关要求的情形

  前次重大资产购买以现金方式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51%股权,本次重组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49%股权,采用上述方案主要是基于公司恢复上市的工作推进、资金状况及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独立作出的两次投资决策,均有合理原因,并不存在刻意规避重组上市相关要求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前次收购以现金方式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51%股权的原因

  因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深交所出具《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258号),公司股票于2020年4月7日起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前受公司被立案调查事件及原实际控制人负面信息的影响,公司各项业务均已出现较大程度的萎缩或停滞。

  为彻底解决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困境,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实现恢复上市,暂停上市后公司积极推动重大资产重组。基于对标的公司的认可,公司启动了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的事项。尽管当时公司的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但考虑到若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标的公司股权较现金收购方式所耗费的时间更长,而公司需要尽快将标的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使2020年的相关财务指标满足恢复上市的条件;此外,因公司被暂停上市,能否恢复上市存在不确定性,交易对方也希望上市公司能以现金方式作为支付对价。因此,经和交易对方协商,公司以现金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控股权。为了推动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为公司提供收购资金支持。此外,前次重大资产购买仅收购标的公司的51%股权也能够有效降低交易规模以及相应的投资风险,同时降低资金筹措需求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

  (二)本次重组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49%股权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财务指标方面,公司已经满足恢复上市的条件,公司已于2021年5月10日向深交所提交了恢复上市的申请。基于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较好,所处行业景气度也较高,为加强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深化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的后续整合并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市公司启动了收购标的公司剩余49%股权事项。由于公司在前次重大资产购买中收购资金来源系向公司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的借款,公司已经面临较高的债务负担,如本次仍以现金方式收购剩余股权,将进一步增加公司的偿债压力,不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此外,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交易对方也愿意通过换股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的股份。故本次重组采用了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剩余49%的股权。

  五、上述分步交易安排下,说明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100%股权确认商誉金额及会计处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通常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至少一项其他交易的发生;(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如果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交易处理,如果不属于一揽子交易,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如本问题回复之“三、你公司本次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49%股权与前次收购51%股权的分步交易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相关认定的原因及合理性”所述,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前后两次收购是相互独立的、经济的,均无须取决于另一次交易,是独立的商业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构成“一揽子交易”的认定条件,不属于“一揽子交易”。

  因此,公司两项交易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应该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即第一次交易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第二次交易作为收购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将分步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100%股权分别进行会计处理。第一次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51%股权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按照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商誉45,456.41万元。第二次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49%股权将作为收购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故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根据虞芯投资出具的说明,虞芯投资收购标的公司39%的股权主要是因为标的公司的投资价值,并看重标的公司能为其未来投资组合中的半导体技术公司提供潜在助力;虞芯投资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付款进度支付了春兴精工、上海钧兴、上海瑞嗔的首期及第二期股权转让款;虞芯投资将标的公司39%股权出售给上市公司主要是寻求二级市场退出及看好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以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2、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前次重大资产购买公司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51%股权时,公司及下属公司未与虞芯投资、上海瑞嗔就华信科和World Style剩余各49%股权的后续处置事项签署任何相关协议,亦未作出相关安排或其他约定。

  3、因为两次收购的交易背景及目的不同,两次收购分别签署协议、分别通过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一揽子交易的相关安排,且两次收购不构成《会计准则》对“一揽子交易”的认定条件,故本次交易收购标的公司49%股权和前次重大资产购买收购标的公司51%股权的分步交易未构成一揽子交易。

  4、前次重大资产购买以现金方式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51%股权,本次重组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49%股权,采用上述方案主要是基于公司恢复上市的工作推进、资金状况及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独立作出的两次投资决策,均有合理原因,并不存在刻意规避重组上市的相关要求。

  5、因两次收购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公司将分步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100%股权分别进行会计处理。第一次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51%股权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按照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商誉45,456.41万元。第二次收购华信科和World Style各49%股权将作为收购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问题5

  本次交易实施差异化定价方案,收益法下华信科和World Style(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28,949.22万元,拟购买虞芯投资持有的标的资产39.00%的股权交易对价为48,285.1178万元,低于评估值2,005万元,对应估值123,808.99万元;拟购买的上海瑞嗔标的资产10.00%的股权交易对价14,900.00万元,高于评估值2,005万元,对应估值149,000.00万元。

  前次重组收益法下标的资产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17,522.00万元,虞芯投资购买标的资产34.67%股权的交易总价为39,866.67万元,对应估值114,988.95万元;你公司购买春兴精工持有的标的资产45.33%股权交易对价为52,133.33万元,对应估值115,008万元;你公司购买上海瑞嗔持有的标的公司5.67%股权交易对价为7,933.33万元,对应估值139,917.64万元。请你公司说明:

  (1)本次收益法下标的资产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较前次重组增长9.7%。请你公司结合标的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发展趋势与估值时间间隔等因素,说明标的资产本次预估定价与前次重组评估定价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本次交易采用差异化定价安排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与前次重组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3)上海瑞嗔对应的标的资产定价高于其他交易对方的原因和合理性。

  (4)上述交易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5)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收益法下标的资产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较前次重组增长9.7%。请你公司结合标的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发展趋势与估值时间间隔等因素,说明标的资产本次预估定价与前次重组评估定价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标的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情况

  1、财务状况

  标的公司最近两年经审计的模拟合并口径的财务状况情况见下表:

  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

  单位:万元

  ■

  标的公司2020年末对比2019年末所有者权益增加了11,829.57万元,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均有所提高,而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在2020年进一步良性发展,有利于提高未来稳健经营与盈利的能力,使得标的公司以2020年末为基准日的评估价值较上次评估有所提升。

  (2)经营业绩情况

  标的公司最近两年经审计的模拟合并口径的经营业绩情况见下表:

  基准日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

  标的公司2020年度相比2019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有所降低,但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均有较大幅度增长,表明标的公司2020年度经营效率及经营业绩进一步良性发展,本次交易以未来收益法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时,有理由对标的公司较前次评估的评估值有所提高。

  2、两次评估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1)盈利能力增强、业绩实现明显好于预期

  根据业经审计的标的公司2020年模拟合并利润表,标的公司全年模拟合并营业收入340,278.88万元,净利润为10,935.74万元,相比于2019年净利润增长68.05%;2020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11,288.28万元(计提超额业绩奖励之前),超过承诺数2,288.28万元,完成2020年预测盈利的125.43%,。

  (2)业务发展趋势向好

  标的公司从事电子元器件的分销业务,近年来,电子元器件行业国产替代趋势明显,伴随着5G换机潮的兴起,下游强烈的需求带动了厂商以及经销商行业收入的增长。标的公司通过对市场的准确分析和判断,在2020年对经营策略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大力开拓毛利率较高的产品线的市场销售,推动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

  (3)股东出资到位

  截至2020年10月30日,华信科的股东上海盈方微、虞芯投资、上海瑞嗔完成9,0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标的公司经营资本更加充裕。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值较前次评估的估值上升存在合理性。

  二、本次交易采用差异化定价安排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与前次重组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本次交易采用差异化定价安排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1、本次交易差异化定价安排的具体情况

  2021年4月26日,上市公司与虞芯投资、上海瑞嗔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截至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28,949.22万元。据此,各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63,185.1178万元,其中虞芯投资持有的标的公司39%股权的交易价格为48,285.1178万元,上海瑞嗔持有的标的公司1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4,900.00万元。

  本次交易差异化定价对比如下:

  ■

  本次交易虞芯投资所持标的公司部分股权交易对价相比评估值折价3.99%,上海瑞嗔所持标的公司部分股权交易对价相比评估值溢价15.55%,虞芯投资与上海瑞嗔两者所持标的公司49%股权的合计交易对价与评估值保持一致。

  2、本次交易差异化定价安排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在不影响交易对价总额的前提下,本次交易采用差异化定价方案,主要是基于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的谈判结果。鉴于徐非作为标的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及业务资源,对标的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上市公司给予徐非实际控制的上海瑞嗔的对价略高于评估价。

  经交易各方协商,标的公司49%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63,185.1178万元。本次拟购买标的资产(标的公司49%股权)交易对价与本次拟购买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一致,定价公允。在不影响交易对价总额的前提下,本次交易根据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性,确定了差异化定价方案,系交易双方商业化谈判的结果,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与前次重组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1、前次重组差异化定价的具体情况

  前次重组(包括虞芯投资购买标的公司39%股权)差异化定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

  前次重组中,上市公司、虞芯投资收购春兴精工所持标的公司部分股权的交易对价,相较于评估值有折价,折价率分别为2.14%、2.16%;上市公司、虞芯投资收购上海瑞嗔所持标的公司的部分股权,相较于评估值有溢价,溢价率分别为19.06%、19.22%。

  前次重组中产生该差异化定价的原因系交易各方对于当次交易整体事项安排所致,具体体现在:徐非作为标的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标的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此外,前次重组中,徐非及其控制的上海瑞嗔承担除春兴精工与上海钧兴业绩承诺补偿外的补充责任,并承担标的资产的减值补偿责任。因此,前次重组中,交易对价上给予了徐非控制的上海瑞嗔适当的溢价;同时给予春兴精工、上海钧兴适当的折价。整体来看,前次重组中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的股权整体作价与评估值基本一致,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两次重组差异化定价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标的公司49%股权)交易对价与其评估值一致。前次重组的交易对价如果折算成标的公司100%股权整体作价,对比评估值的比率为100.22%,亦基本保持一致。这说明本次交易作价与前次重组中标的公司整体交易对价均与评估值基本保持一致,两次交易的整体作价原则没有差异。

  三、上海瑞嗔对应的标的资产定价高于其他交易对方的原因和合理性

  上海瑞嗔是徐非控制的企业,本次交易给予上海瑞嗔对应的标的资产定价高于其他交易对方(即虞芯投资),同时,上市公司收购虞芯投资对应的标的资产作价相较于评估值又适当折价,最终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49%股权的整体作价与评估值保持一致。

  本次交易的这种差异化定价可以更好地体现徐非作为标的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标的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重要作用。虞芯投资作为财务投资者,未参与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其本次交易中的作价相较于评估值给予了一定折让,体现了财务投资人对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股东的劳动价值的认同与尊重,有利于实现财务投资人股东与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之间利益平衡与和谐,符合商业惯例。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作价中对上海瑞嗔进行适当溢价,同时虞芯投资进行了适当折价,整体作价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四、上述交易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差异化定价安排后,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49%股权的整体作价仍与评估值保持一致,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这种差异化安排有利于实现财务投资人股东与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之间利益平衡与和谐,有利于标的公司经营管理。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资产本次评估定价与前次重组评估定价存在差异,主要是因为两次评估的基准日不同,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状况在2020年进一步良性发展,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评估值较前次重组中标的公司评估值有所提高具有合理性。

  2、本次交易差异化定价具有合理的商业基础,是交易各方商业谈判的结果,整体定价原则和前次重组没有差异。

  3、本次交易中徐非控制的上海瑞嗔对应的标的资产定价高于虞芯投资,体现了虞芯投资作为财务投资人股东对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股东的劳动价值的认同与尊重,符合商业惯例,具有合理性。

  4、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49%股权的整体交易作价与评估值保持一致,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问题6

  重组报告书显示,本次盈利补偿期间为2021年度和2022年度。虞芯投资、上海瑞嗔承诺标的公司2021年、2022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1,300万元和13,300万元。在确定截至各期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和截至各期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方就标的公司2020年业绩承诺的净利润数(9,000万元)以及标的公司2020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虞芯投资、上海瑞嗔累计补偿数额分别不超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支付对价。

  前次重组约定,春兴精工、上海钧兴、上海瑞嗔及徐非承诺标的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不低于9,000.00万元、11,000.00万元和13,000.00万元,累计不低于3.3亿元。春兴精工与上海钧兴取得的交易对价为52,133.33万元,对应的业绩补偿金额的总额不超过29,920万元;上海瑞嗔及徐非取得的交易对价为7,933.34万元,承担除春兴精工与上海钧兴业绩承诺补偿外的补充责任,并承担标的资产的减值补偿责任。请你公司说明:

  (1)2020年度标的资产实现净利润1.09亿元,请你公司说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净利润数和各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包含2020年度的原因及合理性。

  (2)前后两次重组业绩承诺补偿差异化设计的具体原因,补偿承诺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

  (3)结合前次交易业绩、减值补偿安排,说明虞芯投资、上海瑞嗔是否具备充分的补偿承诺履行能力,你公司为确保交易对方履行补偿协议所采取的保障措施。

  (4)重组报告书中关于业绩承诺存在不同表述,分别为“虞芯投资、上海瑞嗔承诺标的公司2021年、2022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和“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2021年、2022年经审计的模拟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请你公司明确业绩承诺“净利润”的具体确认条件,并对报告书再次核对更正,如与前次重组业绩承诺净利润的标准存在差异,请进一步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5)请财务顾问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2020年度标的资产实现净利润1.09亿元,请你公司说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净利润数和各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包含2020年度的原因及合理性

  前次重大资产购买中,业绩承诺方为春兴精工、上海钧兴、徐非及上海瑞嗔,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9,000万元、11,000万元和13,000万元,累计不低于3.3亿元。在确定业绩承诺期各期的业绩补偿金额时,考虑了截至当期期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和截至当期期末的累积实现净利润。

  本次交易中,盈利补偿期间为2021年度和2022年度,交易对方虞芯投资、上海瑞嗔承诺标的公司2021年、2022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1,300万元和13,300万元。

  由于前次重大资产购买和本次交易中徐非控制的上海瑞嗔均为业绩承诺方,且两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存在重叠,故基于前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情况,经交易各方协商,在确定截至各期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和截至各期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方就标的公司2020年业绩承诺的净利润数(9,000万元)以及标的公司2020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因此,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净利润数和各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包含2020年度具有合理性。

  二、前后两次重组业绩承诺补偿差异化设计的具体原因,补偿承诺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

  (一)前次重大资产购买补偿承诺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

  前次重大资产购买中,如触发业绩补偿条款,交易对方春兴精工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钧兴承担的业绩补偿金额的总额不超过29,920.00万元(获取对价52,133.33万元)。为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经和标的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徐非协商,出于对标的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徐非及其控制的上海瑞嗔愿意承担除春兴精工与上海钧兴业绩承诺补偿外的补充责任,并承担标的资产的减值补偿责任。前次重大资产购买补偿安排系充分考虑了企业直接经营责任、交易各方诉求等因素,并经交易双方商业谈判达成,具有合理性。

  (二)本次交易补偿承诺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中,如触发业绩补偿条款,虞芯投资、上海瑞嗔以本次交易中各自认购的股份总数按一定比例计算补偿股份数额。如虞芯投资、上海瑞嗔所持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由虞芯投资、上海瑞嗔各自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盈利补偿期间内,虞芯投资、上海瑞嗔累计补偿数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作价总额(即63,185.1178万元),其中虞芯投资累计补偿数额不超过48,285.1178万元,上海瑞嗔累计补偿数额不超过14,900.00万元。此外,对于标的资产的减值补偿责任由虞芯投资和上海瑞嗔共同承担。

  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责任和减值补偿责任均由虞芯投资和上海瑞嗔共同承担,且承担的最大补偿责任为其所获得的交易对价。本次交易中,虞芯投资和上海瑞嗔承担的补偿责任未进行差异化安排,系交易双方商业谈判达成,具有合理性。

  (三)前后两次重组业绩承诺补偿差异化设计的原因

  前后两次重组中,前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承诺补偿进行了差异化的安排,本次交易并无相关安排。

  前次重大资产购买中,交易对方春兴精工及上海钧兴愿意承担的业绩补偿责任最高为29,920.00万元,低于其获取对价52,133.33万元,且不愿意承担标的资产的减值补偿。经过与徐非协商,徐非和上海瑞嗔愿意承担除春兴精工与上海钧兴业绩承诺补偿外的补充责任,并承担标的资产的减值补偿责任。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为虞芯投资、上海瑞嗔,交易对方承担的补偿责任的上限均为其获得的交易对价。

  (四)前后两次重组业绩补偿的安排均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收益现值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时,计算业绩补偿金额的公式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尽管前次重大资产购买作出了承诺补偿的差异化安排,但交易对方合计业绩补偿金额计算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计算公式一致,并未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本次交易承诺补偿并未作出差异化安排,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

  三、结合前次交易业绩、减值补偿安排,说明虞芯投资、上海瑞嗔是否具备充分的补偿承诺履行能力,你公司为确保交易对方履行补偿协议所采取的保障措施

  (一)前次交易业绩、减值补偿安排情况

  前次重大资产购买中,上市公司采用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春兴精工、上海瑞嗔分别持有的华信科45.33%股权、5.67%股权;采用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钧兴、上海瑞嗔分别持有的World Style 45.33%股权、5.67%股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分别持有华信科、World Style各 51%股权。

  前次重大资产购买中,春兴精工、上海钧兴取得的交易对价为52,133.33万元(对应标的公司45.33%的股权),上海瑞嗔取得的交易对价为7,933.33万元(对应标的公司5.67%股权),即标的公司51%股权的交易对价为60,066.67万元。

  前次重大资产购买中,春兴精工、上海钧兴和上海瑞嗔、徐非承诺标的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不低于9,000万元、11,000万元和13,000万元,累计不低于3.3亿元。春兴精工与上海钧兴的业绩补偿金额的总额不超过29,920.00万元,徐非与上海瑞嗔承担除春兴精工与上海钧兴业绩承诺补偿外的补充责任,并承担标的资产的减值补偿责任。

  2、前次重大资产购买减值补偿安排

  业绩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将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业绩补偿期间已补偿的金额,徐非与上海瑞嗔应向上市公司补偿。

  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的作价减去业绩补偿期间届满其期末估值并扣除业绩补偿期间其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股份支付(如有)等影响。

  (二)虞芯投资、上海瑞嗔具备充分的补偿承诺履行能力,且本次交易为确保交易对方履行补偿协议采取了有效的保障措施

  1、根据标的公司历史业绩及所处行业情况,发生极端情况下的业绩补偿风险较小

  前次重大资产购买时,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2020年、 2021年、2022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9,000万元、11,000万元和13,000万元,累计不低于3.3亿元。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及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4609号),2020年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288.28万元(计提超额业绩奖励之前),超过承诺数2,288.28万元,完成2020年预测盈利的125.43%。

  此外,2017年8月,春兴精工收购徐非持有的标的公司80%股权,徐非承诺标的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不少于4,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累计承诺净利润15,000万元。2017年、2018年、2019年,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5,318.41万元、15,652.47万元、6,210.04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27,180.92万元,上述业绩承诺均已实现。

  综上,标的公司历史经营业绩较好,均较好的完成了承诺利润。

  而随着5G网络建设和终端应用的领域增加,有望进一步拓展半导体行业成长空间和成长速度,在半导体国产替代趋势下,国内本土电子元器件分销商市场空间打开,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整体发展景气度较高。

  因此,根据标的公司前次重大资产购买承诺业绩的实现情况、历史业绩情况及标的公司所处行业情况,标的公司未来承诺业绩具有合理性。

  2、虞芯投资、上海瑞嗔具备充分的补偿承诺履行能力

  虞芯投资本次交易获取的交易对价为48,285.1178万元,其承担的补偿责任的上限为其所获得的交易对价。虞芯投资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业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虞芯投资总资产为21,922.03万元,无负债。虞芯投资资信情况良好。本次交易中,虞芯投资获得的交易对价为未来潜在补偿义务提供较高保障,且其资信情况良好,虞芯投资具备充分的补偿承诺履行能力。

  本次交易中,上海瑞嗔作为交易对方承担了业绩补偿义务,且在前次重大资产购买中,徐非与上海瑞嗔承担了除春兴精工与上海钧兴业绩承诺补偿外的补充责任,并承担标的资产的减值补偿责任。因此,徐非及上海瑞嗔未来所承担的补偿金额可能会超过前后两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

  上海瑞嗔前次重组和本次交易中将取得的交易对价合计为28,000万元(包括前次重组上海瑞嗔向虞芯投资转让标的公司4.33%股权所获得的交易对价);此外,徐非于2017年向春兴精工转让华信科及World Style 80%股权,交易对价为44,000万元;且徐非也不存在数额较大的个人未清偿债务。因此,徐非、上海瑞嗔具备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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