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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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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21-042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5号)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099.78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6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61.60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3,938.40万元。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252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子公司、保荐机构华安证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明确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内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2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2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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