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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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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1-054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275,146份

  ●行权股票来源: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自主行权期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期间为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1月17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期间为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的决策程序

  1.2020年10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卢永华先生就公司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关于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年10月22日,公司以内部公告的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3.2020年11月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年11月9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0年11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0年12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

  7.2020年12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0年12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

  9.2021年11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激励计划调整和行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二)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

  (三)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本次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首次行权。

  二、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条件说明

  (一)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二)行权期间说明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预留授予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

  ■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预留授予日分别为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2月17日,根据激励计划上述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已进入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期间,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即将进入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期间。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已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行权事宜。此外,因3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已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8日,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7日

  (二)行权数量:275,146份

  (三)行权人数:47人

  (四)行权价格:395.09元/份

  (五)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六)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七)行权安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期间为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1月17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期间为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上市交易。

  (八)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情况

  ■

  注:上表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拟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本次可行权数量等事项进行核实后,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行权事宜。

  五、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作为定价模型对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等相关事宜等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即将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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