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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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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码: 2021-75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首发展”)于2020年10月31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20-66]号),于2021年4月21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1-10]号)。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2民初463号)和([2021]吉02民初33号),现将该案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诉讼请求

  1、([2020]吉02民初463号)案诉讼请求:

  被告连带给付股权转让款180,881,018.76元及利息16,223,909.6元(500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为6,236,597.2元;130.881,018.76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为9,987,312.4元:以上利息共16,223,909.6元),本息合计197,104,928.4元。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2021]吉02民初33号)案诉讼请求:

  被告连带给付股权转让款103,47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13日,本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吉林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林天首“)以现金95,347.45万元购买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矿业”)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75%股权,同时购买了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矿业”)对天池钼业享有的3.42亿元债权。

  本公司与天成矿业于2017年4月13日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于2017年6月22日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0年4月28日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应于自标的公司75%股权质押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舒国用(2015)第 02830130 号)抵押解除后10日内,支付标的股权交易价格中的70,000万元;自标的公司季德钼矿采矿权(证号:C1000002010023110056360)抵押解除后10日内,支付剩余标的股权交易价格中的15,000万元;自天成矿业协助办理标的公司75%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3年内或吉林省舒兰市季德钼矿矿山投入开采后实际开采日处理矿石量达到25,000 吨后1年内(以发生日期当中的较早者为准),支付剩余标的股权交易价格中的10,347.45万元。因此,截止2020年9月30日,本公司需支付天成矿业剩余股权转让款18,088.1019万元;截止2020年12月29日,本公司需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0,347.45万元。共计尚需支付天成矿业出售天池钼业剩余股权款28,435.5519万元(未含利息)。

  本公司与天成矿业的股权转让纠纷,天成矿业申请了财产保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涉及剩余股权转让款18,088.1019万元的([2020]吉02民初463号)案和涉及剩余股权转让款10,347.45万元的([2021]吉02民初33号)案,均下达了《民事裁定书》,两份裁定冻结了本公司合伙企业吉林天首持有的天池钼业的全部股权。

  本次公司收到的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2民初463号)和([2021]吉02民初33号),是公司需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款28,435.5519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判决。

  二、案件进展情况

  1、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20]吉02民初463号),判决:(1)吉林天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成矿业股权转让款18,088.1019万元及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18,088.101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天首发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吉林天首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天成矿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3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天首与天首发展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初33号),判决:(1)吉林天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成矿业股权转让价款10,347.45万元及利息(以10,347.4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天首发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吉林天首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1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64,173元,由吉林天首与天首发展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民事判决书》([2020]吉02民初463号)和([2021]吉02民初33号)的判决,涉及公司须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28,435.5519万元及利息,公司将在限期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该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但会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具体以案件最终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吉02民初463号);

  2、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初33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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