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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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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91 证券简称:深城交 公告编号:2021-015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56号)同意注册,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6,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128.9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7,871.04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051号)同意,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10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12,000万股变更为16,000万股。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单位无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方式可采用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如采用集中竞价方式的,本单位将依法在减持前配合发行人在首次卖出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但减持后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如采用集中竞价以外的方式的,本单位将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但减持后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并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单位不得减持股份。

  5、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如本单位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出售发行人股票且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晓春、林涛、田锋、黎木平、杨宇星、宋家骅、徐惠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及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5、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6、本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及减持事项。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出售发行人股票且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29日上市,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25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6.50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股份锁定到期日为2024年10月28日,本次延长后锁定到期日为2025年4月28日;

  通过深圳市深研交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晓春、林涛、田锋、黎木平、杨宇星、宋家骅、徐惠农原股份锁定到期日为2024年10月28日,本次延长后锁定到期日为2025年4月28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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