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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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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2、浦江水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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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销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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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八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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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八达股份未编制2021年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物产环能仅持有其0.13%股份,影响相对较小。

  5、电力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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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股利分配政策

  (一)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的范围。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十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决定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加强股东回报规划,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十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期间间隔: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方式分配股利。当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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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按每股1元对股东进行红利分配,利润分配金额为457,522,642.00元,上述分红已经实施完毕。

  1、2021年度现金分红的必要性

  近年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稳步增长,为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派发现金股利457,522,642.00元。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遵照公司现行《公司章程》规定,同时参考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利润分配原则,实施了上述现金分红,具有必要性。

  2、2021年度现金分红的合理性

  发行人审核期间现金分红为457,522,642.00元,占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0.98%。截至2021年6月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1,299,220,133.52元,能够满足现有业务需求,因此2021年度现金分红与公司经营情况相适。

  3、2021年度现金分红的合规性

  公司上述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案获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概述

  经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十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投资于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海盐经济开发区浙江物产山鹰热电有限公司公用热电项目、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一)项目简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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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以自筹方式解决资金缺口。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拟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以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确保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运用计划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三)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复备案及环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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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分析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并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相适应,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能够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六、特别风险提示”。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为完善信息披露行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朱方超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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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大合同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且对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业务合同

  (1)煤炭流通板块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正在执行煤炭贸易合同情况如下:煤炭销售年度协议共计26笔,煤炭采购年度共计57笔。煤炭销售单体协议500万元以上金额共计243笔(其中5,000万元以上金额36笔),煤炭采购单体协议500万元以上金额共计151笔(其中5,000万元以上金额8笔)。基于重要性原则,煤炭贸易单体协议仅披露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截至2021年6月末,上述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合同最终成交额无法确定,下述合同金额系根据合同数量与合同单价估算产生。

  ①煤炭销售年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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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煤炭采购年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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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煤炭销售单体协议(5,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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