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7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后于2021年8月26日、9月24日、11月1日、11月24日披露了相关实施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金磊先生的通知,基于公司发展的良好态势及对未来发展的充足信心,出于对公司估值的理性判断,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金磊先生于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行为后,前述增持计划随即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金磊先生
2、增持目的:对公司长期价值认可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3、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自二级市场买入
4、增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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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持资金: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本次增持属其个人行为。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增持股份数量合计:183,600股
2、增持股份金额合计:4,997.18万元人民币(不含手续费)
3、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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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说明
1、上述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的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3、本次增持的董事、监事、高管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同时,上述董事、监事、高管自愿承诺:增持的股份在增持行为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
4、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5、本次增持行为后,前述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