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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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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①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且各自增持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0%。

  ②但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自上市后从发行人处所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总额。

  4、终止稳定股价预案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回购义务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回购义务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及时整改。

  2、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认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二、发行人将无条件遵守《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3、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航发资产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二、根据《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航发资产将遵守《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4、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中国航发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二、根据《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中国航发将督促中国航发资产执行《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5、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二、若发行人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的情形,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稳定股价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稳定股价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三、本人将遵守《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6、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二、本人将无条件遵守《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7、其他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本公司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航发资产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航发资产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航发资产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航发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中国航发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督促中国航发资产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中国航发承诺将通过中国航发资产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将督促中国航发资产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李晓雨、郭克云、多邦有限合伙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航发资产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督促中国航发资产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3、若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航发资产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若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航发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中国航发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承诺:“(1)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1)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青岛云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分立非晶业务资产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1126号)、《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所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7]第1622号)、《中国航发沈阳黎明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中国航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222号)、《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1344号)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援引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专业结论而导致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填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以自有资金开展前期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完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2)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适用的未来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2、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本公司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3、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作为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青岛云路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二、本公司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青岛云路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三、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青岛云路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作为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青岛云路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二、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督促中国航发资产按照相关规定积极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青岛云路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三、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七、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生效并使用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青岛云路赞同《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

  二、青岛云路若未履行上述承诺,青岛云路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全体股东道歉。”

  2、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生效并使用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赞同《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其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制定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三、本公司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全体股东道歉,并将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再从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生效并使用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赞同《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将督促中国航发资产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制定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遵守《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约定。

  三、若中国航发资产未履行上述承诺,并在其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督促中国航发资产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全体股东道歉,监督中国航发资产不再从发行人处股东分红,同时监督中国航发资产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完毕为止。”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航发资产出具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航发资产就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和青岛云路(含其下属公司,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青岛云路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二、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在作为青岛云路的控股股东期间,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青岛云路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三、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在作为青岛云路的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青岛云路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按照青岛云路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青岛云路,以避免与青岛云路存在同业竞争。

  四、本公司承诺,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将在青岛云路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青岛云路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导致青岛云路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向青岛云路作出赔偿或补偿。

  五、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在本公司作为青岛云路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出具承诺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就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和青岛云路(含其下属公司,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青岛云路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二、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在作为青岛云路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青岛云路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三、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在作为青岛云路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青岛云路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按照青岛云路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青岛云路,以避免与青岛云路存在同业竞争。

  四、本公司承诺,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将在青岛云路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青岛云路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导致青岛云路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向青岛云路作出赔偿或补偿。

  五、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在本公司作为青岛云路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3、持股5%以上股东李晓雨、郭克云出具的同业竞争承诺函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李晓雨及郭克云就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和青岛云路(含其下属公司,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青岛云路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二、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青岛云路的股东期间,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青岛云路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三、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青岛云路的股东期间,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控股任何可能会与青岛云路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青岛云路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青岛云路,以避免与青岛云路存在同业竞争。

  四、本人承诺,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在青岛云路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青岛云路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导致青岛云路受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青岛云路作出赔偿或补偿。

  五、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在本人作为青岛云路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九、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航发资产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控制或减少与青岛云路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与青岛云路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公平、公允和市场化的原则执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云路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在审议涉及青岛云路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青岛云路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青岛云路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不损害青岛云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占用青岛云路资金的情况,且本公司承诺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占用青岛云路资金。”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控制或减少与青岛云路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与青岛云路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公平、公允和市场化的原则执行。

  2、本公司保证将督促中国航发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云路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在审议涉及青岛云路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青岛云路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青岛云路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不损害青岛云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占用青岛云路资金的情况,且本单位承诺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占用青岛云路的资金。”

  3、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晓雨、郭克云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晓雨、郭克云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单位将尽最大努力控制或减少与青岛云路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单位与青岛云路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公平、公允和市场化的原则执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云路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在审议涉及青岛云路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青岛云路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青岛云路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青岛云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占用青岛云路资金的情况,且本人承诺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占用青岛云路资金。”

  十、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一、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李晓雨、郭克云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航发资产为青岛云路控股股东,中国航发为青岛云路的实际控制人。

  2、在持有青岛云路股份期间,本人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青岛云路的控制,不与青岛云路的其他任何股东签订书面或口头的一致行动协议,不通过协议或其他任何安排与青岛云路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能够支配的青岛云路股份表决权。

  3、本承诺函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有效期内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若未遵守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发行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发行人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5、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航发资产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航发资产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航发资产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航发资产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航发资产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损失以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认定为准),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航发资产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航发资产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航发资产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航发资产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航发资产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航发资产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航发资产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中国航发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中国航发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中国航发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航发资产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中国航发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中国航发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中国航发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中国航发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中国航发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5、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晓雨、郭克云、多邦合伙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本人/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本企业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本企业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十三、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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