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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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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四、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数量为3,00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70.0965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9.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691.9035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691.9035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38.00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90650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33.1331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4.8669万股。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8669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24227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的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0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公司2021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年1-9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致同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24437号),并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和“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招股意向书附录中的《审阅报告》。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三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年业绩预测情况

  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情况,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在89,000.00万元至96,000.00万元之间,较去年同期增长24.43%至34.21%;预计2021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11,300.00万元至12,500.00万元之间,较去年同期增长17.90%至30.42%;预计2021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10,000.00万元至11,000.00万元之间,较去年同期增长13.50%至24.85%。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同比增长,主要系公司新产品纳米晶超薄带和雾化粉末及其制品经市场推广后,销量大幅增长带动公司业绩增长。

  上述2021年经营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也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各项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行业市场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青岛云路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青岛云路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魏鹏、郁伟君作为青岛云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魏鹏: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主持或参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IPO、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等项目。魏鹏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郁伟君: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主持或参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2010年及2017年非公开发行、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及公开发行可转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及公开发行可转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及2013年非公开发行、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以及2011年与2015年非公开发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及2017年非公开发行、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等项目。郁伟君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航发资产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航发资产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做出承诺如下:

  “一、航发资产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航发资产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航发资产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做出承诺如下:

  “一、中国航发通过中国航发资产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中国航发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中国航发通过中国航发资产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中国航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中国航发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中国航发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自然人股东李晓雨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李晓雨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做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及任职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一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自然人股东郭克云、江志俊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郭克云、江志俊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做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及任职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一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多邦合伙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多邦合伙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做出承诺如下:

  “一、多邦合伙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多邦合伙持有的股份。

  二、多邦合伙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多邦合伙持有的股份。

  三、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多邦合伙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四、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晓雨、庞靖和刘树海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做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及任职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一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李庆华、江志滨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做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航发资产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航发资产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承诺如下:

  “航发资产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就持股锁定所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航发资产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航发资产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航发资产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航发资产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航发资产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公司严格按照青岛云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累计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2)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中国航发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承诺如下:

  “一、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通过中国航发资产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中国航发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中国航发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通过中国航发资产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二、中国航发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督促中国航发资产按照股份锁定和持股及减持意向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和持股及减持事项,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和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三、中国航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中国航发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中国航发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自然人股东李晓雨、郭克云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李晓雨、郭克云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就持股锁定事所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人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本人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人严格按照青岛云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度末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自然人股东江志俊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江志俊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就持股锁定事所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人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本人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人严格按照青岛云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多邦合伙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法人股东多邦合伙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承诺如下:

  “青岛多邦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就持股锁定事所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青岛多邦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青岛多邦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青岛多邦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青岛多邦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青岛多邦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单位严格按照青岛云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庞靖、副总经理刘树海、核心技术人员李庆华和江志滨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就持股锁定事所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人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本人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人严格按照青岛云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上市后公司股价的稳定,保护公众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了《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3年内,若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公司、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稳定股价措施。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次数不超过2次。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的30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该等方案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①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应符合下列各项:(a)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公司单次回购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c)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与上述第(b)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②但如果公司的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③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①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应符合:(a)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b)股东单次增持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与上述第(a)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自上市后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

  ③但如果股东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收盘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④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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