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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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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1-134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和《持续督导协议》,聘请国信证券为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于2020年4月完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国信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21年9月1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经2021年9月29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与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于2021年11月22日签订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保荐协议》及《持续督导协议》,决定聘请万联证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接继续履行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期届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止。与此同时,公司与国信证券签订了《关于解除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与持续督导协议》,国信证券作为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其持续督导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

  由于上述保荐机构由国信证券变更为万联证券,为履行好后续持续督导职责,万联证券指派马辉先生、吕宵楠女士为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负责继续履行具体持续督导职责。因此,负责公司相应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也由原国信证券的陈航飞、夏翔先生变更为万联证券的马辉先生、吕宵楠女士(简历详见附件),由其接替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为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且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止。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万联证券简介及保荐代表人马辉先生、吕宵楠女士简历

  万联证券简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广州市属全资国有证券公司,于2001年8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现有注册资本59.54亿元。公司总部设在广州市,是一家集证券经纪、信用交易、证券投资、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于一体的全牌照证券公司。

  马辉:注册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管理学博士,现任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执行董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多年。曾主持或参与了集泰股份(002909)、龙蟒佰利(002601)、星光农机(603789)等公司的IPO;航发控制(000738)、航发科技(600391)、星光农机(603789)等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航发控制(000738)等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深圳金威源、英虎机械、杭州大立、衡水新光等公司的改制上市项目。

  吕宵楠:注册保荐代表人,法学硕士,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总监,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多年。曾主持或参与了集泰股份(002909)、星光农机(603789)等公司的IPO;中航重机(600765)、星光农机(603789)等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深圳金威源、英虎机械、衡水新光等公司的改制上市项目。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1-135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及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因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另行聘请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因此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不再继续履行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职责,其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义务将由万联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上述持续督导机构变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衢州华统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牧业”)、国信证券分别连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里支行签订了《关于解除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协议书》,并自该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原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终止。与此同时,公司及衢州牧业、万联证券分别连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里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15号文核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50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期限6年。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5,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含税人民币750万元收到的金额为人民币54,250万元。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075,471.70元,再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发行手续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不含税金额1,523,584.9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1,400,943.4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 年4月16日出具天健验〔2020〕77 号《验资报告》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20年4月17日公司与衢州牧业、国信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里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分别在上述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目前,具体专户情况如下:

  ■

  以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由于上述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因此为便于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公司及衢州牧业分别先后注销了上述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由此上述已销户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销户完毕时自动终止,具体已销银行账户详见上表中备注。

  三、终止原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衢州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里支行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注:两家银行本次终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一致)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乙丙丁四方一致确认,四方于2020年4月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终止,甲乙丙丁四方在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终止,甲乙丙丁四方在该协议项下之募集资金监管事项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丁方作为甲方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其募集资金监管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丁方不对本协议签订之日(含当日)后的甲方募集资金监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义务。

  2、甲乙丙丁四方一致确认,甲方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将承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含当日)起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3、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衢州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里支行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注:两家银行本次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一致)

  丁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丁方作为甲方的持续督导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辉、吕宵楠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丙方按月(每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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