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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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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139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截至2020年12月31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也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且已于2021年8月进入预重整程序,公司可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不再具备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经审慎研究,并经各方协商一致,交易各方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拟筹划向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蚌埠”)、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浚鑫”)及其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拥有的从事绿色能源科技产品的应用研究与生产以及光伏发电站等相关业务公司的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具体如下:

  2018年9月11日,公司与中建材蚌埠签署了《资产购买框架协议》,公司拟向中建材蚌埠及其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拥有的从事绿色能源科技产品的应用研究与生产以及光伏发电站运营维护等相关业务公司的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22)。

  2019年1月8日,公司与中建材浚鑫签署了《资产购买框架协议》,公司拟通过向中建材浚鑫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拥有的从事光伏发电等相关业务公司的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增加标的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2018年12月22日,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交通集团”)、福建诏安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诏安金都”)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凯盛科技拟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机构备案后的资产作为出资参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漳州交通集团及诏安金都拟以现金参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融资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7)。

  二、公司在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所做的工作

  (一)主要历程

  1、公司因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2018年9月12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22)。

  2、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27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28、2018-132、2018-139、2018-144、2018-149、2018-154、2018-159),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各项工作。

  3、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发布了《关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7),披露了《合作协议》的签署情况。

  4、经过进一步商讨、论证,公司拟增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增加标的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5、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2月13日、2019年2月27日、2019年3月13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4月11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2019-012、2019-015、2019-025、2019-027、2019-035),继续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各项工作。

  6、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暨变更独立财务顾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公司已聘请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推进相关工作。

  7、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6月12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7月10日、2019年7月24日、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21日、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1月7日、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8日、2020年2月22日、2020年3月7日、2020年3月21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4月21日、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21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15日、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3日、2020年12月17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5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18日、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9日、2021年9月28日、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1月2日、2021年11月16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2019-064、2019-067、2019-072、2019-075、2019-086、2019-089、2019-094、2019-102、2019-107、2019-109、2019-113、2019-126、2019-132、2019-148、2019-170、2020-005、2020-013、2020-020、2020-022、2020-034、2020-041、2020-049、2020-053、2020-064、2020-069、2020-075、2020-079、2020-094、2020-099、2020-101、2020-107、2020-118、2020-127、2020-130、2020-140、2020-148、2020-150、2020-153、2020-158、2020-162、2021-002、2021-003、2021-010、2021-016、2021-021、2021-034、2021-044、2021-062、2021-071、2021-081、2021-087、2021-093、2021-100、2021-104、2021-112、2021-116、2021-127、2021-130、 2021-132、2021-136、2021-137),继续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各项工作。

  (二)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

  在筹划并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与有关各方进行商讨、论证。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全面开展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筹划和推进期间,公司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披露相关公告,并充分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

  鉴于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也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且已于2021年8月进入预重整程序,公司可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不再具备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经审慎研究,并经各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与中建材蚌埠、中建材浚鑫分别签订了《〈资产购买框架协议〉之解除协议》,解除《资产购买框架协议》,协议双方不再推进资产重组事宜,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亦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合作协议》中约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亦不再推进。

  四、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处于筹划阶段,交易相关方均未就具体方案最终达成实质性协议,交易各方对终止本次交易也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本次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承诺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承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六、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给各位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同时对长期以来关注和支持公司发展的各位投资者表示衷心感谢。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141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一)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5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猛狮科技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深圳分行本金137,000,000元、利息7,999,521.01元、复利282,236.56元以及逾期罚息、复利(其中,第一笔贷款的逾期罚息以3,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标准,自2019年6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复利以2,529,8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标准,自2019年6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笔贷款的逾期罚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标准,自2019年4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复利以162,644.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标准,自2019年4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乐伍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猛狮科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猛狮科技追偿;

  (3)被告陈再喜、陈银卿应对本判决第(1)项确定的被告猛狮科技的债务,在继承陈乐强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浙商银行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001.21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855,001.21元,由原告浙商银行深圳分行负担86,022.78元,由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乐伍、陈再喜、陈银卿共同负担768,978.45元,其中被告陈再喜、陈银卿仅在继承陈乐强的遗产范围内负担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予以退回。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与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技术研究院”)的居间合同纠纷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新技术研究院与深圳高新投的居间合同纠纷,深圳高新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3月31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深圳新技术研究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高新投支付垫付款27,096,224.67元及利息(利息以垫付款 27,096,224.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新技术研究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高新投支付律师费80,000元、保全保险费13,913.27元;

  (3)被告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科技、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对判项(1)(2)确定的被告深圳新技术研究院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清偿后,可按照各自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深圳新技术研究院追偿;

  (4)驳回原告深圳高新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01.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501.12元,由原告负担371.8元,被告深圳新技术研究院、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科技、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共同负担95,129.32元。原告已预交的95,129.3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90,148.79元、保全费4,980.5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综合考虑有关情况,按照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了相关利息、复利和罚息等,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1年11月2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41起,涉案金额共约9,943.8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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