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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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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9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暨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本金35,000万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中能源工程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资本”)关于中机科技发展(茂名)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号为【(2021)浙01民初240号】。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02月0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暨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公司于2021年07月0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暨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2021)浙01民初240号】,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诚意金350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35698630.1元(资金占用费暂算至2021年6月28日,此后以3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原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中能源工程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中机科技发展(茂名)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驳回原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按照本公司金融工具会计政策约定的一般方法确定该笔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并进行会计处理,故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民初240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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