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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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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1-001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书面、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以现场加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会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拟在部分商业银行开立账户作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聘请江成全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80,000万元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为了保证本次变更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变更的一切有关事宜。同时为便于实施本次变更有关事宜,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本次变更具体事宜,授权有效期至相关事项全部办理完毕为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1-002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1年11月22日,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书面、邮件方式发出。本次监事会应参与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80,000万元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1-003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纳智能”或“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申请(证监许可〔2021〕3023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42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73,660,000.00元,总股本增加至73,660,000股。

  二、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06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瑞纳智能”,股票代码为“301129”,本次公开发行1,8420,000股,全部于2021年11月2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公司类型的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就上述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变更、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公司将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为了保证本次变更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变更的一切有关事宜。同时为便于实施本次变更有关事宜,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本次变更具体事宜,授权有效期至相关事项全部办理完毕为止。

  四、备查文件

  (一)《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230Z0253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1-004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决议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8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指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3)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42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5.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25,257,2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8,061,210.87元,募集资金净额917,195,989.13元。

  (二)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22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253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21年10月22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使用情况及暂时闲置情况

  根据《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投资需要的金额部分为超募资金。

  目前,公司正按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现金管理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拟使用部分首发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2、额度及决议有效期限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80,000万元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3、现金管理品种

  为控制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通过结构性存款等存款方式或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一年以内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公司不会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无担保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理财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4、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5、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四、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本次部分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仅限于购买安全性高且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投资产品。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投资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投资事宜的有效开展、规范运行,以及资金安全。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将根据经营安排和资金投入计划选择相适应的现金管理产品种类和期限等,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2、在实施期间及时分析和跟进现金管理品种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公司运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

  2、公司通过对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8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80,000万元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保荐机构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下,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七、备查文件

  (一)《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四)《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1-005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江成全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江成全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其任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且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培训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江成全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江成全先生的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

  邮编: 23011电话: 0551-66850062

  传真:0551-66850031邮箱: rnzndb@runachina.com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

  江成全,男,198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曾任安徽金猴渔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巢湖分公司负责人,安徽中投风险投资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总监助理,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17年9月至今任职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江成全先生具备丰富的证券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并已于2021年10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创业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江成全先生具备履职所需具备的任职条件,未持有公司股份,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1-006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3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42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5.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5,257,2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8,061,210.8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7,195,989.1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1年10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5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凤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凤支行开立账户作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7,195,989.13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乙方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凤支行;乙方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乙方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乙方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乙方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乙方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凤支行。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李辉 、徐祖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査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53号)。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1-007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具体召开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10日(星期五)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参加股东会议的方式: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二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6日(星期一)

  (2)截止2021年12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3)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56号香格里拉大酒店二楼巢湖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二)有关说明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1年11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上述议案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提案编码

  ■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1年12月8日9:00至17:00

  2、登记地点: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法:

  (1)现场登记: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持股凭证;

  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委托他人出席的,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信函登记

  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231131(信封请注明“瑞纳智能股东大会”字样)

  (3)传真登记

  传真登记时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传真须在2021年12月8日17:00前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将上述文件传真至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4、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以便签到入场。

  (2)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人:江成全

  联系电话:0551-66850062

  传真:0551-66850031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31131

  2、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八、附件文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股东参会登记表

  3、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1129

  2.投票简称为“瑞纳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12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本所数字证书”或“本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确认,本人/公司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出席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意向行使表决权:

  ■

  注: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相应表决意见栏内划“√”

  委托人姓名(名称):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姓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附件三: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注: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打印、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纳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3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42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5.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5,257,2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8,061,210.8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7,195,989.1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1年10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53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目前,公司正按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现金管理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拟使用部分首发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2、额度及决议有效期限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80,000万元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3、现金管理品种

  为控制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通过结构性存款等存款方式或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一年以内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公司不会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无担保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理财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4、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5、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四、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本次部分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仅限于购买安全性高且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投资产品。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投资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投资事宜的有效开展、规范运行,以及资金安全。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将根据经营安排和资金投入计划选择相适应的现金管理产品种类和期限等,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2、在实施期间及时分析和跟进现金管理品种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公司运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

  2、公司通过对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六、履行的决策程序

  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瑞纳智能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下,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书面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就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80,000万元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监事签字:

  迟万兴(签字):

  陈民健(签字):

  田文杰(签字):

  年  月  日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合肥瑞纳表计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在合肥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74200463H。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420,000股,于2021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660,0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科学、合理地配置企业资源,真正地使企业实现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智能控制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智能热量表、智能水表、智能控制阀门、智能温控产品、通讯产品、智能换热机组、智能水力平衡装置及调控系统、智能水处理系统、流量计、流量标准装置、物联网智能硬件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与安装;智慧热网平台、智慧水务平台的应用系统、应用软件技术开发与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节能项目设计、改造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子元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相等。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25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3,660,000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红股系指将公司股利以股份的方式派发给股东);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制定具体制度防范包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全体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以下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一)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占用公司资金;

  (二)为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三)代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四)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五)为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六)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单笔或相同标的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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