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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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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城华盛路58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35,224,7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8.16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5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11,8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024%。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因疫情防控需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并表决,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张巨祯律师、李根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35,234,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张巨祯律师、李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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