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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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此次权益变动已取得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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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东光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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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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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东光集团的单一股东为东北工业集团,东北工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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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长春一东外,不存在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中国兵器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根据战略发展需要进行的内部资产结构调整。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有利于东北工业集团产业整合,减少法人层级,提升公司治理效率,推动上市公司更好发展。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直接或者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33,963,948股股份(全部为A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实施后,东光集团不再持有长春一东股份,东北工业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33,963,948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4%,中国兵器将通过全资子公司东北工业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北工业集团不直接持有长春一东股份;东光集团持有长春一东33,963,948股股份,占长春一东总股本的24%。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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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后,东北工业集团直接持有长春一东33,963,948股股份,占长春一东总股本的24%;东光集团不再持有长春一东股份,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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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长春一东主要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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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东北工业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兵器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无偿划转的有关情况
(一)协议主体及签署时间
甲方(划出方):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划入方):东北工业集团有公司
标的公司: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双方签署了《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二)划出方、划入方关系
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划出方)是东北工业集团有公司(划入方)的全资子公司。
(三)划转标的及划转基准日
本次股份无偿划转的标的为划出方持有的长春一东33,963,948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本24%。
本次股份无偿划转的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
(四)协议生效
划转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同时满足后生效:
(1)本协议经划转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盖章;
(2)划转双方就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分别按照其章程及内部规定履行了适当的内部决策程序;
(3)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次股份无偿划转事宜。
三、本次股权转让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光集团持有的拟无偿划转的长春一东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及其它权利限制情况。
四、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准情况
本次无偿划转已经过兵器集团审议批准。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长春一东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述备查文件置备于长春一东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1.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
2.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汝森
2021年11月17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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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汝森
2021年11月17日
证券简称:长春一东 证券代码:600148 编号:临2021-041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后,公司控股股东由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变。
一、本次股份无偿划转概述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光集团”)的通知,东光集团与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东北工业集团”)签署了《股份无偿划转协议》,东光集团拟以无偿划转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33,963,9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划转至东北工业集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控股股东由东光集团变更为东北工业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兵器”)。
二、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划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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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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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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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无偿划转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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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无偿划转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无偿划转事项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控股股东由东光集团变更为东北工业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仍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五、本次无偿划转事项涉及的后续事项
公司将继续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本次股份无偿划转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
特此公告。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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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此次权益变动已取得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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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东北工业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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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东北工业集团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兵器集团是东北工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兵器集团持有东北工业集团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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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合计8家,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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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吉林东工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共3家,东北工业集团出资占比40%,为第一股东,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占比33%,珠海一创春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出资占比2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合营公司或联营公司。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东北工业集团成立于1999年7月,经营范围为:军用机电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科研加工制造热能转供,机械零部件表面处理,固定资产租赁。(以下各项由下属分公司实施经营:金属材料、五金化工、水泥建材、电线电缆、食品饮料、仪器仪表、汽车零部件、非标准设备研制、机械动力设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电技术开发转让,计算机辅助设备开发咨询转让;自行研制新产品试销;计量器具研制开发测试咨询,建筑工程设计咨询管理;技术信息服务,餐饮住宿)。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防排爆器材;反恐防爆、排爆系列产品及非标仪器设备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生产、制造、销售。
东北工业集团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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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北工业集团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北工业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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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二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中国兵器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根据战略发展需要进行的内部资产结构调整。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有利于东北工业集团产业整合,减少法人层级,提升公司治理效率,推动上市公司更好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直接或者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程序
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做出决定,拟由东光集团将其持有的33,963,948股股份无偿划转至东北工业集团。
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无偿划转方式。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长春一东33,963,94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4%。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受让东光集团持有的长春一东24%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4%。
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签署时间
甲方(划出方):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划入方):东北工业集团有公司
标的公司: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双方签署了《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二)划出方、划入方关系
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划出方)是东北工业集团有公司(划入方)的全资子公司。
(三)划转标的及划转基准日
本次股份无偿划转的标的为划出方持有的长春一东33,963,948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本24%。
本次股份无偿划转的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
(四)协议生效
划转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同时满足后生效:
(1)本协议经划转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盖章;
(2)划转双方就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分别按照其章程及内部规定履行了适当的内部决策程序;
(3)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次股份无偿划转事宜。
(五)本次股份划转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光集团持有的拟无偿划转的长春一东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及其它权利限制情况。
(六)本次股份划转的批准情况
本次股份划转取得兵器集团同意。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受让东光集团持有的长春一东24%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
五、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其他安排。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一、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东光集团以无偿划转方式向东北工业集团转让24%上市公司股份。东北工业集团获得该等股份不涉及现金支付,不存在购买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二、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不涉及资金支付。
第五章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义务披露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未来如涉及相关事项,将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监事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的经营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企业承担。”
二、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未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为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经营)与上市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亦未对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经营)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股权关系期间,本企业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无论何种原因,如本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经营)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本企业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5、本企业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已依照法律法规披露其存在的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避免和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企业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关联交易不影响长春一东的独立性,也未损害长春一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利益。
近24个月内,东北工业集团及关联方与长春一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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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长春一东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北工业集团成立于1999年7月2日,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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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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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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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章 有关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收购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本次收购属于国有股行政划转、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无需单独聘请财务顾问。因此由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高汝森
2021年11月17日
二、财务顾问声明
无。
第十二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与本次划转有关的批准文件;
4、股权划转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聘请财务顾问的声明。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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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高汝森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