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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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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85 证券简称:恒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3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9号)的核准,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润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4,129,54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73,695,275.0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299,515.14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54,395,759.94元。2021年10月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H1027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和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已于2021年1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2021年3月5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由于公司“年产5万吨12MW海上风电机组用大型精加工锻件扩能项目”、“年产10万吨齿轮深加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环锻”),“年产4,000套大型风电轴承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市恒润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传动”)。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恒润环锻、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2021年11月16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恒润传动、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1年11月16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11月1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的签署主体如下:

  甲方: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江阴市恒润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二”)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丙方三”)

  丁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乙方一在丙方一开设专户账号为3205016161380000052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0万吨齿轮深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一在丙方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92010078801600002413,该专户仅用于年产5万吨12MW海上风电机组用大型精加工锻件扩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二在丙方三开设的专户账号为393000684013000173473,该项目仅用于年产4,000套大型风电轴承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2021年11月5日,上述专户余额均为0万元。

  乙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乙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乙方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通知丁方,经丁方书面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丁方提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电子扫描件。乙方承诺定期存款到期后应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定期存单不得质押。监管银行对已划出监管账户以及处于监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监管责任。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林强、陆勇威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加盖对账专用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性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和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丁三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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