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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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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66 证券简称:万事利 公告编号:2021-021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林祥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林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林祥:

  2021年9月22日至10月14日,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持续买入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票,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711万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28%。你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规定停止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林祥先生不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进一步督促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林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0号)

  特此公告。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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