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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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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1-077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近期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01-02门4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巍

  2)被告一: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水河南里65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波

  被告二: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高新区清水河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玲

  被告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议农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年2月27日,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张天然气”)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双方约定,应张天然气同意向原告转让其拥有所有权之设备,再从原告处租回该设备,原告与应张天然气确认本合同项下设备购买价款,即融资租赁本金人民币6亿元,并对办理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一初始登记》。

  同日原告与应张天然气签订《风险合同》,合同约定,为保障主合同项下付款义务得以顺利履行,应张天然气同意向原告支付风险金人民币3000万元。

  2018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以其持有的应张天然气100%股权为主合同项下被告应张天然气对其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

  2018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应张天然气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约定为担保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履行,应张天然气同意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权力及该权力而享有的现在或将来的全部权益为主合同项下被告应张天然气对原告所负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18年2月27日、2018年2月29日,原告分别与被告三,被告二签订的《法人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三、被告二自愿对应张天然气在主合同项下对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1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为担保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履行,应张天然气自愿将其拥有的114公里天然气管道抵押给原告,为主合同项下应张天然气对原告所负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被告一支付了设备购买价格人民币6亿元,被告一自2021年7月15日起出现逾期。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一立即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已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4000000元,截至2021年8月25日的违约金人民币4862027.89元,以及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2)要求被告一立即提前偿还原告《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未到期租金人民币688543750元,以及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3)要求原告对被告二持有的被告一100%股权以及该股权因实施分配方案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等派生的股权及孳息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要求原告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从权力、孳息等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要求原告对《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价格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要求被告三被告二对上述1项、2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要求在被告一付清上述第1项、第2项全部款项前,《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8)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各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将于2021年11月26日开庭。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鉴于案件尚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 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1-078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及其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列入被执行人的情况

  ■

  三、其他情况

  上述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暂时无法判断对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 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1-079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联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中实业”)、益豪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豪企业”),分别将持有的上市公司48,300,000股公司股票、27,300,000股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28日10时起,至2021年10月29日10时止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https://m.tb.cn/h.fWco2Sj)、(https://m.tb.cn/h.fWco0xl)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公司经查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得知上述股份拍卖已按期进行,现将本次司法拍卖的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结果

  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示的竞拍结果,本场拍卖已流拍。

  二、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公告司法拍卖的标的分别为联中实业持有的公司48,3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1%;益豪企业持有的公司27,3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01%。本次拍卖的股份可能涉及二次拍卖。

  2、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获得该拍卖事项法律文书,亦未收到任何通知。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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