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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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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21090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2017年6月29日,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2),拟将公司名称修改为“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变更为备用名:“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并经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11月11日召开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2021年10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1089)。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1日(周四)14:0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1日(周四)9:15—15: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周四)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地点: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清沟大街交汇处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办公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陶杨董事(经半数以上董事推荐)

  6.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1,333,781,5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41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48,022,0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94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85,759,5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6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211,758,8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2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5,999,3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5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85,759,5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630%。

  7.公司董事、监事出席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00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1,453,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54%;反对2,3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9,430,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05%;反对2,3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8,446,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08%;反对35,335,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4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6,423,7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135%;反对35,335,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8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丽、罗聪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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