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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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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东方时尚 公告编号:临2021-119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鄂民再 147 号)裁定“撤销本院(2018)鄂民终1259号民事判决及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0民初50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裁定(2019)鄂10执247号案件的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公司”)的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106,831,773.7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于2019年6月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终1259号)及《民事裁定书》((2018)鄂民终1259号),并于2019年8月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鄂10执247号)、《执行通知书》((2019)鄂10执247号)及《报告财产令》((2019)鄂10执247号)。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荆州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鄂民再 147 号)裁定“撤销本院(2018)鄂民终1259号民事判决及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0民初50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裁定(2019)鄂10执247号案件的执行。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荆州公司与周亚、莘县振鸿企业管理咨询中心、陆天振、北京长天鑫桥投资有限公司、伍彬、荆州市丽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荆州市宇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劲、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罗莉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2日、2018年10月10日、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8日、2021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方时尚关于控股子公司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046号)、《东方时尚关于控股子公司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8-080号)、《东方时尚关于控股子公司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065号)、《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080号)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1-114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鄂10执247号之二)。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周亚与被执行人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莘县振鸿企业管理咨询中心、陆天振、北京长天鑫桥投资有限公司、伍彬、荆州丽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荆州市宇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民再147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259号民事判决及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0民初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综上,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0执2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已终结执行,重审尚未开庭,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鄂10执247号之二)。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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