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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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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30    证券简称:山石网科   公告编号:2021-054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1年11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议案一、《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1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议案二、《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9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于2021年8月1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前述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即将于2021年11月18日到期。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后续工作持续、有效、顺利的进行,现提请公司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除前述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外,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内容保持不变。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审议通过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9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于2021年8月1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前述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即将于2021年11月18日到期。

  为确保本次发行后续工作持续、有效、顺利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将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除前述内容外,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内容保持不变,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该等项目以来所投入的资金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在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9)除第4项、第5项授权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有效,其余授权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该授权期限届满时如有必要,董事会可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实际情况,向股东大会再次提请批准新的授权。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审议通过议案四、《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近期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1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688030    证券简称:山石网科   公告编号:2021-055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1年11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议案一、《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9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于2021年8月1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前述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即将于2021年11月18日到期。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后续工作持续、有效、顺利的进行,现提请公司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除前述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外,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内容保持不变。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特此公告。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688030    证券简称:山石网科   公告编号:2021-056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审计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2020年度审计费用与市场价格洽谈2021年度审计报酬及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审计机构的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致同所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致同所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 0014469),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以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内地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并在美国PCAOB注册。致同所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人员信息

  致同所首席合伙人是李惠琦。截至2020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5,000人,其中合伙人202名;截至2020年末有1,267名注册会计师,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3、业务规模

  致同所2020年度业务收入21.9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6.7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3.49亿元。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10家,收费总额2.79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32家,致同所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6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0年末职业风险基金1,043.51万元。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1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签字项目合伙人:李洋,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8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付玉,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质量控制复核人:刘丰收,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2017年成为该所技术合伙人;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致同所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付玉、质量控制复核人刘丰收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致同所的签字项目合伙人李洋因对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连续签字年限超过2个完整会计年度,违反《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号),于2021年7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除前述情况外,李洋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

  公司2020年度审计费用为90万元(不含税),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为60万元(不含税),内控审计费用为30万元(不含税)。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2020年度审计费用与市场价格洽谈2021年度审计报酬及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二、拟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说明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的执业资质、投资者保护能力、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素质优良的执业队伍,符合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服务的相关规定要求。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体现了良好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能够实事求是发表相关审计意见,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了认可意见,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素质优良的执业队伍,可以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业务的要求,我们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2020年度审计费用与市场价格洽谈2021年度审计报酬及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4、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素质优良的执业队伍,符合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服务的相关规定要求;本次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上网附件

  1、《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688030    证券简称:山石网科   公告编号:2021-057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9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于2021年8月1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前述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即将于2021年11月18日到期。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后续工作持续、有效、顺利的进行,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除前述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外,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内容保持不变。

  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即将于2021年11月18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将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除前述内容外,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内容保持不变,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该等项目以来所投入的资金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在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9)除第4项、第5项授权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有效,其余授权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该授权期限届满时如有必要,董事会可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实际情况,向股东大会再次提请批准新的授权。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688030    证券简称:山石网科   公告编号:2021-058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1月2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11月26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苏州市高新区景润路181号山石网科1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26日

  至2021年11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2、3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附件。公司将在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议案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有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进行登记,在来信上须写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第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须在登记时间2021年11月25日下午17:30前送达登记地点。

  (二)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2021年11月25日(上午9:30-12:00,下午13:00-17:30)

  登记地点:苏州市高新区景润路181号山石网科2楼董事会办公室

  (三)注意事项

  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需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苏州市高新区景润路181号山石网科2楼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6806591

  联系人:唐琰、何远涛

  特此公告。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1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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