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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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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凯瑞        公告编号:2021-L077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11月5日,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或公司)收到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门中院)送达的(2021)鄂08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王建伟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2、凯瑞德前期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L021)。因荆门中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凯瑞”,股票代码仍为“002072”,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3、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1年11月5日,公司收到荆门中院送达的(2021)鄂08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鄂08法委鉴字第34号《决定书》,荆门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凯瑞德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王建伟

  申请事由:2021年8月31日,王建伟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荆门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2、法院作出裁定时间

  裁定的时间:2021年11月5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8月31日,王建伟以凯瑞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凯瑞德进行破产重整。王建伟申请称,其系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执字第27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凯瑞德享有已由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本息合计836万元)但未获清偿。王建伟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得知,凯瑞德目前涉诉多起案件,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主要资产因诉讼全部被冻结、查封,且其向金融机构借款2.55亿元已逾期,实际已资不抵债,对所有到期债务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但凯瑞德与荆门市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可通过并购重组引入优质资产,改善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因此具备重整价值。为此申请对凯瑞德进行重整。

  本院查明:凯瑞德的前身系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0年6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17600万元人民币。2006年10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072。2020年7月31日,凯瑞德变更住所地至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二楼201室。2019年12月3日,王建伟与中粮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中粮国际将其对凯瑞德享有的经仲裁裁决的债权转让给王建伟,截至2019年8月2日该债权金额为8359552.38元,且就该债权王建伟未获清偿。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凯瑞德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为适格破产主体。该公司住所地在荆门市掇刀区,本院因此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凯瑞德对王建伟负有债务且到期不能清偿,其已具备破产重整原因,故对王建伟的申请应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下:

  受理王建伟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1.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5日,公司收到荆门中院送达的(2021)鄂08法委鉴字第34号《决定书》。荆门中院根据王建伟的申请,裁定受理凯瑞德破产重整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指定凯瑞德清算组担任凯瑞德管理人。

  2.管理人职责

  根据(2021)鄂08法委鉴字第34号《决定书》,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已向荆门中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法院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目前法院正在审核中,在法院作出是否批准前,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后,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人。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朱小艳

  联系电话:0724-8606399、16502052227

  邮箱:18676781486@163.com

  联系地址: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二楼201室。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1、股票交易

  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凯瑞”,股票代码仍为“002072”,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2、其他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0.5条、第14.4.10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并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风险提示

  1、凯瑞德前期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L021)。因荆门中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2020年末净资产为负、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因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8、2019、2020)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负且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了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1规定:“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 14.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 14.3.7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 14.3.7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 2021 年度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L083),申请人王建伟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荆门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10月15日,荆门中院作出(2021)鄂08破申1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预重整临时管理人。2021年10月18日,荆门中院向公司送达(2021)鄂08破申1号《公告》并于同日发布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告》主要内容为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相关通知。2021年10月19日,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向公司送达《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以上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L070)、《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L071)。

  4、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是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1)鄂08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2、(2021)鄂08法委鉴字第34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凯瑞              公告编号:2021-L078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债权申报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门中院”或“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发布(2021)鄂08破1号《公告》。《公告》载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或“公司”)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5日前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2月6日下午两点在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凯瑞德公司三楼会议室现场召开。

  荆门中院已于2021年11月5日裁定受理凯瑞德重整一案,同日指定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公司已对相关事项做出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L077)。2021年11月5日,荆门中院发布(2021)鄂08破1号《公告》,同日管理人向公司送达上述《公告》。公司现就有关债权申报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情况公告如下:

  一、荆门中院《公告》内容

  1、债权申报内容

  《公告》关于债权申报主要内容如下:

  “凯瑞德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5日前向凯瑞德管理人(通讯地址: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二楼206室,联系人:杜律师、崔律师,联系电话:13805313471、15953145716,邮政编码:44812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凯瑞德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凯瑞德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公告》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12月6日14时在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C4-1幢3楼会议室现场召开。如因疫情等因素导致现场会议无法召开,管理人也可以选择线上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参加方式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的提示

  1、根据荆门中院的公告,债权申报期限截至2021年12月5日,管理人在此提示债权人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本案债权人众多,且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间隔时间短,如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可能造成债权审查工作难以及时完成,进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审查确定及自身权利的行使。

  2、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鉴于凯瑞德已实施了预重整,为避免重复申报债权,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的债权视为在重整程序中已经申报,无需再次申报;对于申报债权所涉利息,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计算至重整申请受理日(不含当日)。

  三、债权申报通知公告内容

  1.债权申报期限及要求

  请债权人于2021年12月5日前备齐相关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详见附件六《债权申报须知》)。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按照如下要求提供资料:

  ①《债权申报表》(详见附件一);

  ②《利息计算清单》;

  ③《债权申报证据清单》(详见附件二);

  ④债权人的主体资料: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详见附件三)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如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四-法人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四-自然人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⑤证据材料(加盖骑缝章);

  ⑥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详见附件五)

  ⑦确认阅读、了解《债权申报须知》的内容,在“申报人声明”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

  请债权人在上述债权申报资料上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提交管理人。

  2.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选择采取现场方式或邮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债权人采取现场方式申报的,请债权人准备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前往如下地址办理债权申报手续;若债权人采用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请债权人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如下地址),同时,请债权人将全套原件申报材料的彩色扫描件同步发送至管理人如下电子邮箱:

  申报地址: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二楼206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 9:00 至 11:30,14:00 至 17: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杜律师13805313471/崔律师15953145716

  电子邮箱:15953145716@139.com

  四、其他说明

  1.荆门中院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鄂08破申1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对凯瑞德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2021年10月18日,荆门中院发布(2021)鄂08破申1号《公告》确定预重整债权申报期至2021年11月17日。相关事项已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荆门中院发布的(2021)鄂08破1号《公告》已于2021年11月5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上发布。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是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附件

  1.债权申报表;

  2.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

  5.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6.债权申报须知。

  六、备份文件

  1.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8破1号《公告》;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8日

  附件一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债权申报表

  ■

  ■

  申报人(签名或盖章):                    申报日期:

  附件二

  债权申报证据清单(请正反面打印清单)

  ■

  特别提示:

  请仔细阅读《债权申报须知》,并按要求提交证据材料。

  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法人)

  委托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方式:

  现委托             作为我方参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1.代为申报债权,承认、放弃、变更债权数额

  2.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3.对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

  4.与债务人和解

  5.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6.代收、代签相关文书

  委托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

  委托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受托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方式:

  现委托           作为我方参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1.代为申报债权,承认、放弃、变更债权数额

  2.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3.对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

  4.与债务人和解

  5.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6.代收、代签相关文书

  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五

  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

  确认书

  ■

  附件六

  债权申报须知

  (本须知内容重要,请债权人仔细阅读并对后附的声明签字盖章)

  2021年11月5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门中院)作出(2021)鄂08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公司)启动重整程序,同时指定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重整管理人。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拟定如下申报须知,请债权人仔细阅读并在后附的《申报人声明》上签字盖章。

  一、债权申报的地点及时间

  (一)申报地点

  通讯地址: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二楼206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杜律师13805313471/崔律师15953145716

  (二)申报截止时间

  2021年12月5日17:00。

  (三)特别注意

  为避免集中申报而导致增加不必要的时间成本,便于预留足够的审查及通知时间,建议各位债权人准备好材料后尽快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的范围及要求

  (一)申报债权的范围

  1.荆门中院裁定受理凯瑞德公司重整程序时(2021年11月5日)对凯瑞德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附利息的债权自重整程序启动时起停止计息,即利息计算至2021年11月4日(含)。

  3.未到期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但应当附书面说明及全部证明材料。

  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作为一个主体共同申报债权。

  5.凯瑞德公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凯瑞德公司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凯瑞德公司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凯瑞德公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凯瑞德公司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凯瑞德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凯瑞德公司是主债务人但主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担保的担保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据以申报债权的裁判文书中所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可以申报,需单独计算、单独列明,并附详细计算清单。

  9.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为外币结算的,应以重整程序启动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同一币种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债权额、进行申报;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

  (二)申报债权的要求

  1.债权人应当在本须知通知的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书面说明。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按本须知“三”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管理人如认为债权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可暂时不予接收并要求债权人限期补充提交。

  4.债权人需提供有关法律文书已生效及诉讼、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材料。

  5.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关于利息计算的特别说明

  债权人申报利息债权(如有)的,应当提供详尽的利息计算清单。利息计算截止至2021年11月4日(含)。

  利息(如有)计算清单应当包含如下要素:计息本金、计息起始日、计息终止日、计息天数、利率、利息金额,如计算复利,应写明复利起始日、复利终止日、复利计息天数、复利利率、复利金额、合计数等。如生效法律文书判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该部分债务利息单独计算并单独列明,不得与上述利息混同计算。

  三、申报债权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材料

  1.《债权申报表》;

  2.《利息计算清单》;

  3.《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4.债权人的主体资料: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如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5.证据材料(加盖骑缝章);

  6.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7.确认阅读、了解《债权申报须知》的内容,在“申报人声明”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

  请债权人在上述债权申报资料上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提交管理人。

  上述所需资料具体格式的电子版已上传公告附件处以及公共邮箱(邮箱账号:bohanyuan2021@163.com;密码:bohanyuan123)。请债权人自行登录查找下载。

  (二)证据材料要求

  1.供应商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发票、送货单、收货单等证明债权事实的凭证;

  (2)对账单。

  2.民间借贷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明形成借款合意的凭证;

  (2)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资料(需银行盖章);

  (3)如果是现金借款的,则应提交现金来源证明,并书面说明;

  (4)如借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应当提交该第三方出具的代付证据材料。

  3.金融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借款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贴现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等各类具体的融资合同、借款借据/划款凭证/承兑票据/贴现凭证/信用证/垫款凭证等各类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证据;

  (2)部分清偿事实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到期通知书、垫款凭证、划扣保证金凭证、划扣存款凭证等;

  (3)保证担保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所申报债权有关的全部保证担保合同、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等;

  (4)物权担保关系的证明材料:与所申报债权有关的全部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合同、抵押物/质押物清单、他项权证/抵押登记书等公示材料;

  4.未决或已决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受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案由、案号、诉讼标的、诉讼状态、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及保全范围等情况的全部文书材料,并同时提交证明债权的完整证据材料;

  (2)诉讼、仲裁已决债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说明生效日期;如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提交执行案件受理文号、执行文书、执行情况等全部材料。

  5.有担保的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凯瑞德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所申报债权有关的全部保证担保合同、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等材料;

  (2)凯瑞德公司提供物权担保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所申报债权有关的全部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合同、抵押物/质押物清单、他项权证/抵押登记书等公示材料;

  (3)第三人提供物权担保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申报债权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与所申报债权有关的全部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合同、抵押物/质押物清单、他项权证/抵押登记书等公示材料,以及是否全部或部分实现物保的证明/说明材料等。

  (三)特别注意

  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在申报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在其提交的复印件上由债权人或其受托人签名,债权人系单位的需一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四、申报资料装订顺序要求

  债权人需按照《债权申报表》、《利息计算清单》、《债权申报证据清单》、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书》、证明享有债权的证据材料、《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债权申报须知》的顺序依次装订,并进行页码编辑。

  五、信息披露

  为便利债权人及时了解案件动态,凯瑞德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不定期发布与凯瑞德公司重整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请各位债权人及时予以关注。

  六、特别提示

  1.本《债权申报须知》仅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可能产生风险的特别提示和告知;债权申报通知书的寄送不构成管理人对无效债权的重新确认,也不导致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法律后果。管理人对申报人申报债权材料的接收,不视为对债权的确认。债权确认应当经过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及荆门中院最终裁定确认。

  请债权人仔细阅读并注意文本中下划线或加粗字体部分的内容。

  注:本须知不视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建议/文书。

  2.申报人应确保所填写联系人、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内容的准确性。如发生登记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否则因通知不到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申报人承担。申报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进行申报。

  3.申报人应如实、准确、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表》,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报材料。申报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申报材料,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出虚假陈述,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为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考虑,建议债权人在必要时就参与凯瑞德公司的重整程序寻求法律帮助,或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申报债权。

  5.如预重整期间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申报债权所涉利息,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计算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的前一日。

  6.本须知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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