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11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简称:神剑股份 股票代码:002361 公告编号:2021-033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发行股票数量:140,997,830股

  发行股票价格:4.61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49,999,996.30元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39,383,959.13元

  二、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时间

  1、股票上市数量:140,997,830股

  2、股票上市时间:2021年11月12日(上市首日),新增股份上市首日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发行对象和限售期安排

  ■

  上述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四、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五、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情况

  1、2020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事项。

  2、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情况

  1、2021年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神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2021年2月1日,神剑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5号),核准日期为2021年1月26日,有效期12个月。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启动情况

  2021年9月23日,本项目启动发行时,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了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2021年10月12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全体对象发送了《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专用账户,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21年10月15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 230Z0251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10月1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收到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募股认购款649,999,996.30元。

  2021年10月1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用后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21年10月16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 230Z0252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10月15日止,神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0,997,83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4.61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9,999,996.3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616,037.17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9,383,959.13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40,997,83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498,386,129.13元。

  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140,997,830股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于2021年10月27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6个月,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资金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最终为140,997,830股,符合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要求,符合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5号)中关于“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1,272,234股新股”的要求。

  (三)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1年9月2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4.61元/股。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61元/股。

  (四)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649,999,996.3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616,037.1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39,383,959.13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40,997,83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498,386,129.13元。

  (五)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限售期满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情况

  1、发出《认购邀请书》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首轮认购阶段,主承销商共向135家投资者送达了认购邀请文件。投资者名单包括截至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中的16家股东(剔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共计4家)、基金公司42家、证券公司18家、保险公司10家、以及49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首轮申购报价日已经发送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其中,主承销商于方案报送日(2021年9月10日)至首轮申购报价日(2021年9月28日12:00)期间,有17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其中1名为基金公司,16名为其他投资者。

  追加认购阶段(2021年9月28日12:00至2020年10月12日15:00),有2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均为其他投资者,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追加认购邀请书》。

  截至2021年10月12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共向137家投资者送达了认购邀请文件及追加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括截至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中的16家股东(剔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共计4家)、基金公司42家、证券公司19家、保险公司10家、以及50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发送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1年9月28日(T日)9:00-12:00,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共有13家认购对象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购报价单》及相关附件提交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经华安证券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共同核查确认,除长三角(合肥)数字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外的12家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有效。长三角(合肥)数字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被认定为无效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对所有《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冻结履约保证金共计3,000.00万元。申购报价单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以上有效申购进行簿记建档。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以4.61元/股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按照上述发行价格及投资者的认购数量,对应的总认购金额为4.69亿元,其中有效认购金额为4.19亿元。12家有效认购投资者全部获配。

  由于首轮有效认购资金总额未达到65,000.00万元、有效申购的累计统计结果均未达到任一发行结果确定条件有效认购股数未达到251,272,234股且获配对象少于35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以4.61元/股的价格进行追加认购,于2021年9月28日12:00后向首轮获配的投资者征询追加意向,通过邮件向其发送《追加认购邀请书》,并向《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中及后续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发送了《追加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追加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发送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上述投资者均确认收到《追加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

  追加申购期间(2021年9月28日12:00至10月12日15:00),簿记中心共收到11单《追加认购申购单》。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上述投资者在《追加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范围内,且按要求发送了完整的申购文件,其追加申购为有效申购。本次追加按照《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的“三、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规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追加认购申购单》进行簿记建档。

  追加认购报价单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

  注:根据《追加认购邀请书》约定,已参与首轮认购的投资者在参与追加认购时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已认购者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以上有效追加认购进行簿记建档,追加认购总金额为2.528亿元。

  参与本次认购的对象均在《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范围内。

  3、定价和配售情况

  按照《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相关要求,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认。经协商,按照《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中关于“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基本原则以及《追加认购邀请书》中关于“已申购者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基本原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确认最终获配投资者共18家,发行价格为4.61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40,997,83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49,999,996.30元。各发行对象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七)锁定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投资者持有股份锁定期另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川江投资有限公司

  ■

  3、四川国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吕强

  ■

  6、UBS AG

  ■

  7、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本次认购数量为4,338,394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业配置型投资账户”本次认购数量为4,338,394股、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四组合本次认购数量为4,338,394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8、济南瀚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尚忠月

  ■

  13、陈蓓文

  ■

  1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管理的“宁聚映山红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认购数量为2,190,889股,限售期6个月。

  16、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宁聚开阳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认购数量为1,800,485股,限售期6个月。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8名,未超过35名,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除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已披露的信息外,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暂无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发行对象核查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的查验,相关发行对象登记备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对象私募备案情况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申购报价前履行了备案程序,具体名单如下:

  ■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川江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国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吕强、UBS AG、济南瀚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忠月、陈蓓文均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业配置型投资账户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四组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参与认购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综上,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2、认购对象资金来源核查

  经核查,本次发行发行对象中不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参与本次认购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3、发行对象适当性管理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经过核查结果如下:

  ■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二)发行人律师

  ■

  (三)审计机构

  ■

  (四)验资机构

  ■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1年8月31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所示: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40,997,83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但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刘志坚。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公司高端装备板块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持续提升,构建和完善航空航天、轨道交通工装模具及复合材料和高端钣金零部件产品设计制造、生产加工等相关产业链的布局,拓宽产品市场领域,形成规模优势,降低生产成本,满足下游客户多样化需求。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公司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刘志坚之间出现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的情况。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会产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八)对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140,997,830股,发行后股票共计978,571,946股。公司本次发行前后对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如下:

  ■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来源于2018-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以及相关财务数据明细表。其中,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财务报表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审字[2019]2415号、容诚审字[2020]230Z1788号、容诚审字【2021】230Z2301号),发行人已于2021年8月24日公告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1年半年报未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变化情形,未涉及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且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均分别取自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18年-2020年审计报告,2021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四)主要财务指标

  ■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部分内容详情请见《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合规性意见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5号)和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和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安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申请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安证券愿意保荐神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邀请书》《追加申购单》《认购协议》等文件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批复的要求;

  4、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等发行结果均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

  

  第五节 备查文件

  1、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容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4、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5、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6、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5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